杭州市富阳区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浙江鸿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垄断协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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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价检处〔2017〕1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富阳区造纸行业协会组织浙江鸿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垄断协议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富阳华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解明 主要违法事实: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2016年卷筒白板纸销售额1% 的罚款,计31.67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叁拾壹万陆仟柒佰元,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物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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