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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一)企业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须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企业委托书,国家未统一定价品种(剂型)须提供产地省价格批文,GMP企业提供GMP证书,专利药品提供专利证书,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提供保护证书等资料,并填写《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审批表》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受理机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0号杭州华龙商务大厦13楼   电话:85161606 85176657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开发企业申领价格申报表,并按申报表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核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审批。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收费单位向省物价局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附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单位收费资格证明,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行政复议:1、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申请人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等必要资料。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陈建忠   联系电话:87057376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件,并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主办意见送省财政厅会签,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办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交请示文件,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接到省财政厅联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七)药品价格核定:由申请单位提交请示文件,写明要求核定价格的理由、价格水平建议,并按要求填写药品价格申请表,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遇特殊情况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需要组织专家专题论证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办理。 

(八)一般价格核定: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件,写明要求核定价格的理由、价格水平建议,同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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