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2〕1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乐清县级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
乐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乐清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的请示》(乐政〔2011〕54号)悉,该调整方案已经温州市物价局审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政〔2011〕54号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诊查费不区分医院等级,门诊诊查费不高于10元/次,住院诊查费不高于15元/日。调整方案应按规定公布后实施。
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
三、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要加强跟踪评估。你市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实施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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