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
第三期
(总第38期)
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目 录
● 政策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理论研讨
加强机构基础建设 构建网络管理体系 力争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价格认证机构发展方向的探讨
浅析《价格鉴定结论》签字问题
适应新时期价格形势的价格宣传模式及策略研究
● 工作动态
11年的难题迎“认”而解
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转为财政供给事业单位
【政策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房〔2011〕77号文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容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理论研讨】
加强机构基础建设 构建网络管理体系
力争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9年前,我市价格认证中心虽早已实现电脑办公,但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方式作业,许多环节占用着大量的人力物力,效率效果都不甚理想,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而影响工作质量。特别是机构实行全额拨款后,为努力推进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认定工作量一直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因此传统的价格鉴定流程和模式难以适应价格鉴定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更新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改善传统工作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成为了必然选择。本文根据国家“金价工程”的要求,结合杭州市价格认证工作实际,试就创新价格鉴证网络管理新模式作一探讨。
一、杭州市价格鉴证系统软件建设目标
2009年8月,本着“创新创优,规范发展”的要求,杭州市价格综合软件鉴证系统在市物价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始了第1期建设,2010年8月进行第2期建设,同时逐步进行推广应用,目前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系统建设过程中,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我们梳理出了系统建设的几个目标。
(一)实现管理模式创新,以提高价格鉴证效率。
价格鉴证软件建设源于改善传统办公模式的迫切需求。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应用手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科学、开放、先进的自动化办公平台,作为工作的辅助,为人合理所用,能发挥巨大的价值。犹如交通工具的变革改变了交通模式,科学合理利用新技术协助价格认证工作,能改进传统办公中存在的不足,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可有效提高价格鉴证的效率。
(二)实现辖区内相互合作支持,以缓解各地人员力量的不足。
业务协同是网络应用最基础的目标之一,信息技术应用在价格认证系统,通过国家、省、市、区、县网络业务协作,以及和价格鉴定提出方的在线互动,实现了工作流、信息流和知识流的整合管理,不仅使办公效率得以提高,同时因信息能及时交换,力量能在线调动,鉴定过程可及时会同审核,大大提高了价格认证工作更好更充分地服务于社会的能力。
(三)实现数据共享,历史数据的存档、查询与利用。
价格鉴证数据可被重复利用,是从实际业务出发,能有效减少各级认证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是市场调查、评定测算等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投入,不仅提高了单位整体办事效率和对信息的可控性,降低办公成本,实现精准鉴证,也是支持绿色办公的重要举措。价格鉴证数据的共享,从省、国家层面的管理需要出发,也是有效进行趋势分析、案件参照、预警和决策支持的强大基础。
(四)实现通过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建设,达到精准化管理。
价格认证的规范化、标准化贯穿于整个认证过程。物品清单的填写、现场勘验的记录、市场调查的范围、鉴定方法的确定、鉴定(认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国家、地方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传统的认证工作依赖于对文件的理解,传统的工作督查依赖于主管领导亲临各地交流、座谈、翻卷宗材料,不仅劳动量大,缺少实时性,连续性也难以保证。新的系统软件的应用,使文书格式设定、公式管理、在线查询跟踪功能得到实现,也使得价格鉴证业务的规范化和紧凑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实现有效监督,实时掌控。
各级认证中心主管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案件办理,可以在线实时跟踪,监督整个办理过程,并对案件办理的细节提出指导意见,办理人员可开展在线会审讨论,及时就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案件协办、监督反馈和集体会审的功能在传统的办公模式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二、鉴证系统功能与特色
(一)系统实现了在线受理。
价格鉴证软件解决了网上受理问题。以公安为例,在符合公安和价格认证中心网络安全前提下,公安部门可以登陆系统,在线提出价格鉴定要求,填写经办案机关确认的信息、物品清单、上传相关资料等;认证中心则能及时收到提醒,登陆系统查看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材料;若符合价格鉴定条件,则可进入网上办理环节。当办理完毕生成价格鉴定结论后,办案机关可通过网络或短信实时收到认证中心发送的办结的通知,并能在线查看和下载鉴定结论书。目前杭州市公安部门的案件占鉴证案件量的大部分,所以实现公安部门在线提出价格鉴定、认证机构在线受理和办理,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线提出、在线办理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安全问题。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涉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络联系,所以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安全要求。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网络系统架构在杭州市政府统一的网络数据中心,安全机制也依赖于市政府网络安全体系,网络安全机制具有保障。二是在线报告的有效性。目前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报告还是通过纸质盖章的方式签发。基于目前国内的网络安全认证水平已达到在线报告的有效性可通过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方式来实现,今年我们将针对这两项内容进行改进,从而实现网上电子文书的有效性。
(二)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是认证中心内部业务办理最主要的环节,包括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评定测算、集体审议、出具鉴定结论、存档等环节。网上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评定测算、集体审议、形成鉴定结论、存档等,与传统操作模式比较,都具有很明显的优势。
评定测算。目前杭州市开发的鉴证软件,在与实际业务结合的基础上,创造了非常高效的模式。软件系统实现了一是将传统的手工计算与应用自然科学理论编辑公式电脑系统自动进行测算的结合;二是按价格鉴定理论,结合规定的程序和已形成的科学方法,可实现快速计算,系统将自动生成价格鉴定结论。
集体审议。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审议人员,参与集体审议人员收到消息,可各自在线审议,发表审议意见。
鉴定结论。系统根据勘验、评定测算、审议等过程记录,自动产生鉴定结论,生成价格鉴定结论报告,并显示文号、日期、主协办人员、办理起止日期等,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人员手工填写,降低了人为出错概率。
修改记录。办理过程中所关注的鉴定过程和报告的修改以及修改记录,可以通过修改痕迹保留的方式实现,每一个修改都支持修改时间(具体到分钟)、修改人以及修改内容的查询,对鉴证业务办理过程中修改的追溯性很有帮助,大大提高了价格鉴证办理过程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存档。价格鉴证平台摒弃了传统模式中收集、汇总并人工装订的归档模式,自动对价格鉴定结论目录以及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并形成可操作表格,它能够杜绝因人为操作造成的数据的错计、漏计及不准确,大大提高价格鉴证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价格鉴证资料的存档,可以存储在国家、省、市一级认证中心服务器上,可通过网络安全机制和热备份的应用,较大程度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杭州市认证中心采取纸质保留和电子化保存相结合的方式,比起传统的单一纸质保留,进一步发挥软件系统在案卷存档方面的便捷、高效性能,并充分发挥软件系统在历史资料查询方面的突显优势。
软件系统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新技术手段在特定时间段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从目前价格认证业务特点来看,现场勘验、市场调查环节的信息化实现难度较大。如在实际工作中,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的环节,就目前来看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就涉及到网络系统如何延升到现场,现场资料(如勘验、询问笔录、市场调查等),直接电子化,有一定难度。根据目前的条件和信息化现状,勘验资料、询问笔录、市场调查资料电子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配备手持网络设备,通过无线方式登陆系统在线操作,但签字确认不易实现;第二种方法是将现场资料扫描成电子格式,作为附件上传到系统。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第二种,贴近实际工作、成本底,可接受程度较好。杭州的价格鉴证软件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并且系统在这方面也具有优势。而关于现场采价的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仿造上述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更好的解决途径是辅之以市场价格数据库的建立(下文中将展开介绍)。
(三)新的精神能够贯彻到底,文书格式能够统一规范,机构形象能够得到全面提升。
每个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下达,认证中心均会组织专家人员进行研究探讨,并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各地也均会结合工作实际,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将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贯彻落实。
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单位同是价格战线的重要力量,理应团结协作、政令畅通、各司其职,努力发挥整体优势。我们要求全市价格认证系统要加强沟通交流,全面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人员力量统一调配、重大案件共同协办,实现全市15个区县(市)价格鉴定工作的全面规范化运作。通过软件管理系统,我们实现了案卷质量网上督查,实现了价格鉴定全市一盘棋的管理体系。
(四)丰富的评定测算方法和知识库、专家库的建设。
价格鉴证软件系统围绕知识库、专家库的建设,实现了鉴定测算过程公式自主编写、电脑系统自动计算等功能,公式自由编写可满足数学中几乎所有的公式编写要求。对于在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的认证人员,以及具备专项技能特长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均可通过公式的编写,经系统运用调试后将智力成果分享给更多人使用,对于增加鉴证业务的科学性,办理复杂鉴证案件,为社会提供精准、公正化服务非常有帮助,同时促进了价格鉴定的规范化发展。目前杭州市的知识库、专家库的建设也紧紧围绕这一环节展开,把知识要点、研究方向、资深经验、专家技能取向等与实际鉴证业务结合起来,从细节上完善和规范鉴证业务的各个环节,并就重点部分逐步深化。
(五)价格数据库。
价格鉴证数据库,是需要在价格鉴证软件建设之初,就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在日常鉴证业务办理中,有两项基础数据难以被充分利用,一是采价数据,二是鉴定数据。传统业务模式中,没有交流,可能一个市相邻两区认证中心在同一天为某一件相同商品采价,而采集来的价格有可能不同。对于鉴定数据,可能相似鉴定条件的物品,最终鉴定出来的价格也有出入。鉴证软件价格数据库的建立,能使以往采集和当日采集的价格及时存储并公布,能使鉴证历史数据被充分利用,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鉴证业务过程中的重复劳动,规避误差,为增加采价和价格鉴定的合理性客观性提供有效辅助。如当我们在进行市场调查时,通过系统操作录入价格,可以查看历史数据作为参照;在评定测算中,可以对比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历史测算;在产生价格鉴定结论时,可以对比类似物品的最终鉴定价格。甚至,我们还可以循着参考数据查询到类似物品鉴定的全部历史资料相互比较、以作参考。价格数据库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就相关内容自动进行筛选、汇总、计算、编号和储存,能有效地保障价格鉴定标的品名、数量、金额和业务量的准确统计,还能够明晰数据变化过程,形成历史对比,使我们清楚地了解价格鉴证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规模及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从而为我市价格鉴证信息直报和各项工作的数据统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了价格认证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
(六)案件查询管理。
案件历史资料的查询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参考、管理、监督。在传统案件的查询中,翻阅档案几乎是唯一途径,且耗费人力和时间,而通过系统进行案件查询无疑是一种高效的途径。杭州市价格鉴证系统采用的就是精准型的查询方式,通过权限设置,各区县(市)主任可以查询本行政区域的案件以及每个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和办理记录;市认证中心主任可以查询全市价格鉴证案件,包括已经办结的、正在办理之中的和已受理未办理的案件,从而实时跟踪案件办理进展和办理细节。除了这些,系统还支持文号查询、时间段查询,甚至当只能想起一二个关键词关键字的时候,系统也提供人性化的全文检索。
和系统其他功能权限一样,案件的查询权限可以由超级管理员自由设置,应案件办理中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特定条件的要求可以禁止某些方面的查询,也可以开放某些方面的查询。比如杭州市目前的应用,区县之间暂时没有开放相互查询的权限。
三、系统实施策略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好则能够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效果;运用不好,则繁冗拖沓、形成累赘,同时浪费投资,增加系统后续被采用和推广的难度。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形成一套确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科学合理的实用策略。
杭州市的价格鉴证软件建设开始于2009年,为了提升系统建设的成功率,我们在开展系统建设前以及系统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考察和调研,充分学习其它地方信息化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兼收并蓄,结合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实际,逐步形成了软件平台建设方面的实施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
价格鉴证软件的建设相比传统办公自动化软件建设而言,业务专业性特征明显,加上系统建设与应用涉及全市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与系统使用相关的政府部门、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系统立项后,在市物价局领导的重视支持下,由市认证中心牵头,召集系统开发人员、本中心网络技术人员和下属几个区县的认证中心主任、业务能力精通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每周一至二次会议交流,调查、了解深化和确认需求,同时结合本地区的业务特点,尽量规避需求不全面、不精准造成系统建设完成后不贴近实际业务,无法被应用的状况。此外,我们还积极听取价格鉴定提出方、办案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平台建成初期反复进行模拟演示和实践操作,汇总各方意见,不断进行更新完善。其构建的细致程度,透过业务需求、当地工作特色、业务操作惯例、甚至工作人员的应用习惯等都予以兼顾考虑。
(二)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先易后难,急用先行。
杭州市价格鉴证系统的建设,在经过前期研讨过程初步确定建设步骤和思路后,就紧紧依衬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步伐,按照国家《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0年版)》的要求,把能考虑到的环节尽量考虑全面,同时又充分把握时间跨度和工作进程的尺度。在系统一期建设中,主要以理清业务需求、构建系统框架、分析数据结构、开发业务流程、功能模块、系统试用与完善为主。在系统二期建设中,主要依赖各区县特点,以人性化设计、系统完善、结合培训与应用推广为重点。下一步的工作将结合国家“金价工程”的要求,以系统深化、建设知识库、完善数据库(包括数据分析与应用)等为重点。
(三)了解困难,以适应管理创新、动态发展的战略眼光,稳步推进。
软件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发展的过程,非一劳永逸的工作。建设和应用软件,在认证系统是个新事物。新事物的接受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快速创收效应,所以在推广应用中需要费心劳力。因此,系统建设之初我们就树立了管理创新的理念,了解信息化建设和政府管理方式变革密不可分,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政府的管理创新;同时,又要强化风险意识,尽量降低系统建设中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好的方法是选择计算机应用水平较好的地方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就能在内部采取现身说法的推进方式,将取得的经验应用到其他地方,从而扩大应用范围。
(四)构筑良好的信息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保证体系是系统长久可靠运行的基础。目前,我们力行从技术支持、制度保证、人员重视、加强管理等方面来构建一个完善的、全方位的安全保证体系,从而保障价格鉴证系统的安全。
技术手段是保障系统安全的最主要手段,它包括身份认证、网络安全、信息传输安全和信息存贮安全等几个方面。制度保证是安全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包括授权人员如何进入系统,进入系统每一环节的相对人的职责权限,不同权限的授予授权等。而人员是系统安全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加强人员管理,多方位、全方面的加强价格鉴证人员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以使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有效的信息安全观念。
(五)强化培训,做好系统运行管理。
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做到培训与实施同行,这在杭州市价格鉴证软件的建设中体现得非常充分。虽然电脑办公已为人们熟知,但是在鉴证平台的实际培训指导中,还是暴露出许多同志电脑应用基础薄弱,加上不同想法和见解的表达,使得系统的应用培训和引导,头绪繁多,较为复杂。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是集中培训和点对点培训相结合,充分利用全市认证中心主任例会、全市价格认证干部年度培训等形式进行集中培训,并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安排技术人员深入各区县(市)进行点对点手把手辅导。二是扩大培训内容,不仅是针对鉴证软件的培训,同时还对通用办公软件包括部份与系统相关的上网基础的操作进行培训。三是建立功能模块作示范,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逐步改善。这步工作对于系统完善发挥了很大作用。四是建立网上交流平台,系统培训中没有掌握的内容,通过实时网络在线交流,能有效得到深化。同时在线交流平台还有利于我们收集系统使用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促进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价格鉴证网络管理体系平台的启用,解决了传统办公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状况,大大减少了办案机关在案件进入价格鉴定流程时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一个紧密、协调、可靠、便捷又规范的办公流程,加快了信息在各环节之间的传输速度,更是将各单位的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经验技术资源、硬件资源、制度资源、文化资源等进行了整合,提高了办事效率,促进了机关“转作风、抓落实、求创新、促发展”这一思路的贯彻。
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王 民 史 敏 叶启备
关于价格认证机构发展方向的探讨
关键词:价格认证机构发展方向 主要职能 队伍建设 思想建设 电子化进程 信息共享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价格认证机构的发展方向,包括主要职能发展方向和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发展方向。
价格认证机构要坚持涉案财物价格认证的主导作用,做好政府事务所需要的财物价格认定和政府价格管理相关的服务性工作,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目前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能发展方向应该是涉税财物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工作要抓住人才和信息两大生产要素,人员的专业化和办公的信息化是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发展方向。人才培养要注重专业性和思想性,采价工作要建立价格信息库,价格信息要共享。
我国的价格认证机构是在价格改革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10月,《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对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原则规定,为价格认证机构的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极大地推动了价格认证工作在全国的规范发展。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建设,在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完整、职能明确、生气勃勃的价格认证系统。然而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各级价格部门和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从大局出发,不断完善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笔者在此提出两点自己的浅见,以求抛砖引玉,并与各位同仁共勉激励。
一、立足价格认证机构主要职能,找准价格认证机构发展方向,稳步拓展业务范围
1、坚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主导作用
价格认证机构由价格事务所演变而来,早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为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能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价格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物品的价格或价格行为进行鉴定、认证;向社会提供公共价格服务,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开展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接受物价部门的委托,开展与价格管理相关的服务性工作”。围绕着这些职能,价格认证机构必须坚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主导作用,这个是根本,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证能够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这项职能是全国价格认证机构工作职能规定中最明确、最统一的,各地价格认证机构都做的较好。
2、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政府事务需要的财物价格认定和政府价格管理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目前由于各地价格认证工作的差异性,政府事务需要的财物价格认定和政府价格管理相关的服务性工作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就有所不同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项目、拆迁补偿项目所涉及的财物价格认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价格认证,海关罚没财物价格鉴定,价格信用认证等等,不仅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而且每项业务占总业务量的比重也不同。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行政性的价格鉴证需要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这是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所有的价格认定业务中,从发展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将成为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工作量最大的的工作。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如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中,在从价计税的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在商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出口中,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中,都会出现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问题。特别是如果在国家在消费领域征收房地产保有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将大量增加。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将会大大提升价格认证机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所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作为一项新的工作职能,应该是目前我国价格认证机构发展的重点工作,并逐步发展成和涉案价格鉴定同等地位的价格认证部门的法定职能。
3、认清价格认证机构性质,正确履行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职能
价格认证是对“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正性认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会因为价格问题而产生一些矛盾或纠纷,在当事人或相关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国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承担调解处理这些价格争议和纠纷的职能,而这种机构必须具有“公益”、“公权”性质,其职能必须是国家赋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价格认证机构不履行好相关职责,就会导致某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必须正确行使价格鉴定和认证职能,才能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新形势下,一种成功的探索,因此,作为我国价格鉴定领域权威机构的价格认证中心,从其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看,应该承担起司法领域的价格鉴定,行政性行为的价格认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公正性价格认证职能。
二、加强价格认证的队伍建设和思想建设,加速电子化进程,加快信息共享进度
1、我们的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知识密集型的工作,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目前从全国价格认证系统来看,价格鉴证师人才不足,部分市县尚属空白,执业水平受到制约。价格主管部门要狠抓人才培养,强化岗位人员专业学习,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报考价格鉴证师和其它执业资格,提高价格鉴证队伍整体素质。要坚持价格鉴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价格鉴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能安排在价格鉴证岗位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今后对进入价格鉴证机构的人员要严格把关,选调或招聘的人员应侧重于高学历和经济类相关专业特别是具有价格鉴证师及其他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要加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建立与价格鉴证工作相适应的执业考评制度。另一方面,现阶段价格认证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在岗人员,除承担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职能外,还难以承担大量的涉税价格认定工作任务,所以,在经费、人员配备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之前,应稳妥推进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以保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2、我们的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从业人员思想教育非常重要。
价格认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责任大,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严肃性和专业性都很重要的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虽然只是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到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它直接涉及当事人,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关系到办案结果,它的公正与否,就成为公众判断法律权威性的依据。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涉案物品处理中的不正之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队伍思想建设,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预防在先和责任追究相结合制度,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即将开展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对我们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是价格认定五原则,价格认定一般是按照“依法、公正、科学”三原则,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增加了“合理、保密”两条。这是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特殊情况提出的。第二是对价格鉴定人员有政治要求,政治要可靠,价格鉴证师不一定都是党员,但是重大的案件涉及的价格鉴定恐怕一般都是要党员来办,因为这毕竟是党内的事情。第三是程序、技术不出任何问题,办案办成铁案,这就要求我们从事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技术不出任何问题,也对我们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信息量巨大的工作,信息共享、发挥集体力量非常重要。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需要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这样的价格数据库每个价格认证机构都需要建立,如果能够发挥价格认证系统的力量,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数据库平台,然后由各地各级价格认证人员加以充实价格信息,就大大减轻了价格认证人员的采价压力,也能大大减少因为采价不准确而导致的价格信息错误几率,提高价格认证结论的准确性。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证,特别是未来开征的房地产保有税对于价格认证机构的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同其他目的价格认证不同,为得出房地产保有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价格认证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价格认证,个别价格认证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房地产保有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价格认证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在短期内对大量房地产进行价格认证,满足征税的需要,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通常采用批量评估的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与地理信息系统相结合的计算机批量评估系统。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尝试,经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建立了《市区主要住宅小区存量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信息库》,基本解决了存量房计税批量价格问题,有力的推动了扬州存量房评税系统的电子化运行。
应当看到,现阶段价格认证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开拓思路,深化改革,紧紧抓住时代赋予我们的契机,让价格认证机构系统更加规范,更加高效,更具影响力。
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 胡同华 钟 娟
参考文献:
[1]《认清形势 转变职能 推动价格认证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2月21日)
[2]《落实职能 服务大局 努力开创价格认证事业新局面》——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陈峻同志在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浅析《价格鉴定结论》签字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鉴定行规范》(2010年版)对《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鉴定人员是否签字作了如下规定:具体承办的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此一规定为选择性规范,也就是签字与否由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自行选择,签字也可以,不签字也以。《价格鉴定行规范》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应属行政规章范畴。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一、价格鉴定人员签字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鉴定的内容;(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的过程;(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
4、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上述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相互选择或者任意予以变更。如果予以改变,程序上也就违法了,即便实体上再合理、公平,在法律上也不会采信。
二、价格鉴定人员签字的任意性规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此一规定为选择性规范,也就是签字与否由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自行选择性,签字也可以,不签字盖章也以。
三、价格鉴定人员是否签字提出异议的情况
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国家司法机关、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对于刑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必备的程序要件不具备而提出异议几率比较少。即使程序要件有缺陷,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价格鉴定协助单位,一般也不会苛求价格鉴证机构完善价格鉴定程序。而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和国家司法机关、价格鉴证机构及价格鉴定人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的平等性,涉民事、行政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价格鉴定程序细小缺陷都会成为对方质证的有力武器,会使司法机关和价格鉴定机构处于非常不利地位,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四、《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出台后的签字
《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如果出台国家发改委还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相关程序有别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方和俊
适应新时期价格形势的
价格宣传模式及策略研究
今年我国物价上涨比较快、通胀预期增强,房地产市场成交量萎缩、多数城市房价还在上涨,宏观调控仍然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千方百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成为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为紧迫的任务。温家宝总理在浙江省调研时指出:“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防止物价过快上涨和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稳定物价总水平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物价部门肩负的价格监督管理职责,履行职责时遇到的压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在日常的价格监审、价格管理、价格监督、价格服务等工作经常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因此,物价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适应新时期价格宣传模式,非常重要。
一、建立舆情收集和研判机制,及时掌握新闻媒体对物价部门工作的关注情况
在不同的时间段,社会各界往往会对不同的事件或者人物讨论较多,对不同的社会现象反映较多,这就形成了公众舆论。舆情分析是指围绕公众舆论焦点,从物价工作出发,进行深入分析,并拿出应对方案的一种调研工作。开展舆情分析工作,能够为物价部门顺应民众的要求、回应社会公众呼声、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打下基础,创造条件。因此,物价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舆情收集和调研机制,及时掌握新闻媒体对物价部门及市场价格的宣传报道情况,掌握公众舆论的动态变化情况。开展舆情分析工作,离不开对舆情信息的收集和研判,而研究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恰恰是物价部门收集舆情信息、引导公众舆论的重要渠道和前提。物价部门履行职能与经营者、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讲,与新闻媒体有很大的共同点。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事情,越需要物价部门注意,新闻媒体当然也会随时追踪。如果能够针对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其中的最新热点或者趋势性变化,那么对于物价部门了解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象,收集舆情信息,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公众舆论动态情况,消除当前通胀预期,具有强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作用。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树立价格管理部门自身良好形象
我们有些价格战线上一线同志对媒体、对记者有种怕的心态。实际上,这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怕自己不会说、不能说、不敢说,担心自己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面前露怯。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多下功夫,加强学习和研究。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学知识,认真研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认真钻研价格管理业务知识。这样,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时,可以做到情况明、思路清,正确把握基本方向,不犯原则性错误。作为物价工作者,要对一些基本数据、基本法律条款、基本经济政策掌握得非常清楚。这样,在介绍情况、回答问题时,能够抓住要点,沉着自如,得心应手。抓住新闻报道特点,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为物价部门的价格监审、价格管理、价格监督、价格服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物价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与多家新闻媒体打交。从新闻报道角度看,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和电台等新闻媒体都有不同的受众群,这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善于与不同的新闻媒体进行合作。一般来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打交道,主要有以下5种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针对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包括电话传真申请和电子邮件申请等),进行书面答复;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只要有利于满足公众知情需求,有利于传播政府信息,有利于引导公众舆论朝着健康、公平、公正的方向转变,有利于问题本身的正确处理或者妥善处置,有利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有利于消除通胀预期和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维护物价部门的形象与声誉,就可以根据事情的主题、内容、时间、紧急程度、本部门权限以及公众的关注程度和实际效果等,与新闻媒体进行密切合作。
当然,发布信息时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遮掩,不模糊,不虚假。可采用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提供信息,尽可能让新闻媒体准确掌握情况、全面客观报道,最终让公众看得明、听得懂。对于一些负面报道,要有大局意识,客观分析,正确看待,尽量及时提供权威、真实、全面的数据或者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情,了解物价部门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取得的实际效果,从而在舆论导向上掌握主动。切忌反应迟缓,回避问题,避免出现社会公众急需要了解而职能部门又保持沉默的现象。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冷静和客观,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分寸。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份,因为这时所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单位或者整个物价部门。在介绍情况时,应当保持信息真实、口径一致,并且明白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是现代社会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侮辱、指责、蔑视记者,不使接受采访过程出现意外而成为新的公众话题。
三、建立发言人制度
物价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传递权威价格信息、保持价格信息的公开通畅,从而最大限度地压缩小道消息、攻击性言论在媒体和网上的传播空间。物价方面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物价部门应因势利导,主动开通相关主题新闻,提供事件的新闻背景和跟踪报道,防止民众主观猜测和谣言产生,引导民众的意见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要求。
1、认识到位,不拒绝采访。舆论引导、舆论宣传、舆论监督,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舆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特定的作用,回避和拒绝采访将不利于宣传自己或还事实以真象。所以不要怕记者、不回避记者,不拒绝采访,接待要彬彬有礼,对有些不良记者的有意挑衅行为要不亢不卑。
2、核实记者身份,有准备的接受采访。对记者的第一次到来,要简要的问明他要采访的内容是什么,并不失礼貌的查验《新闻记者证》,要迅速的记录下他的姓名、记者证号、工作单位,而后找一个很好的理由,不立即接受采访,而是约定一个时间接受采访。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为迅速查明记者身份留下时间。我们可以到《中国记者网》上通过输入记者号,对照姓名和工作单位,查明记者身份的真伪,以防假冒记者混淆视听。对国内假记者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对外国记者可礼貌拒绝,并向宣传部门及时汇报。二是就接受采访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宣传部门汇报,以便采取相关措施。三是为接受采访做好准备赢得时间。明确记者要采访的内容以后,我们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统一口径,列出提纲,记下重要内容,以便从容应对采访。
3、面对采访要从容自如,有礼有节。面对记者的提问,在自己准备的内容之内的,可客观、准确的回答,对把握不准的,一定不要回答,也不要擅自发表个人观点。对于记者一些叼钻的提问,不要像做考试题一样一一回答,我们不能重复对方提问的内容,我们可以循着自己的思路说下去,逃出提问陷阱。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要说“无可奉告”,对实在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以笑应对,做到风度翩翩,彬彬有礼。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不是特殊情况,不要接受电话采访,现在技术手段太先进,有些无良记者会通过技术手段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4、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快、准、有序。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引发新闻媒体的关注,那么我们要立即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集体研究,统一口径,由专人向外界发布信息。而且发布信息要及时、要准确,并且要有序,有序就是随着事件的进展情况,每一个阶段都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而不是等整个事件完结以后,再发布信息。因为谣言止于事实、谣言止于智者,通过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事件真象,有利于问题的处理。
白 杨
【工作动态】
11年的难题迎“认”而解
2011年5月12日上午,认证中心办公室走进一位老者,他向我们诉说了事情的缘由。2000年村里造公路时,因爆破影响,致使他家的房屋地梁断裂,造成墙体裂缝,当时经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对该房屋进行修理赔偿,因多种原因,至今未修理赔偿。2011年1月,庆元县建筑业协会危房勘察小组实地勘察后,综合评价意见:为安全起见,结合新农村建设,建议拆除。经过三天两夜的村民集体讨论,村委会因拆建资金无法筹集,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打报告补助,资金数额一定要物价部门出具。
根据程序,我们不受理个人委托。如何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解决实际困难呢?经过认真考虑,我们向当事人建议由镇政府提出价格协助。镇政府深知此事,经研究决定很快按规定办理了价格鉴定协助书等相关材料。受理后,我中心聘请了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勘察,镇政府代表、村两委代表及当事人共同在场见证签字确认。
整件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由此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多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转变,运用价格认证这一新型工作方式,在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努力落实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系统的工作目标,认证中心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价格认证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建全,亟需行为规范化和技术规范化等方面的依据。在如何做好涉案、涉纪、涉税等工作的前提下,更好的为政府性价格事务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在此抛砖引玉,和各位同仁共同思考。
庆元县价格认证中心 吴 美
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转为财政
供给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认证机构“五步走”的要求,保障价格认证中心在各类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经费的基本落实。2011年4月7日经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安编〔2011〔4号)《关于同意调整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的批复》,同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由自收自支调整为财政供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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