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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2011)
发布时间:2011-12-07 02:31:40.0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

第四期

(总第39期)

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    录

● 法律法规

财政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 理论研讨

积极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被盗镍泥为何不予价格鉴定

● 工作动态

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积极配合县地方税务局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衢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调整为全额拨款

坚持科学发展  开创临海价格认证新局面

定海区物价局受邀对我区公安开展价格鉴定相关培训

● 简讯

  全省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在海盐召开【法律法规】

财政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财政部以财金〔201159号发布《关于金融企业固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固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应由金融企业委托。

三、关于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核准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金融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比例变动经济行为事项时的审批文件,或财政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金融企业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批准文件。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组改制等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或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批文件出具的、同意其开展相应资产评估事项的批准文件。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申请应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分为:

1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由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决策议事机制,对经济行为审议同意后形成的文件。对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的事项,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2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按规定的内部决策议事机制,经总经理(行长、总裁、党委)办公会以及其他内部审核部门审议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四、关于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需报财政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其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

因开展信贷、担保等正常经营业务涉及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价值确认以及固定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收购处置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负责。

五、关于核准(备案)申请的报送期限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因经济行为文件未能批复等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期限送申请的,应至少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截止日之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财政部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财政部提出对经济行为已实际发生、相关交易手续已经完成的,财政部不予受理。

六、关于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的填报问题

金融企业应根据被评估企业的性质,选择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进行填报。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评估结果表~,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非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类企业应填报《其他企业类评估结果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应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

七、关于评估结论的使用问题

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在金融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金融企业发生《办法》第七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可不再申请备案,但应确认评估结论仍在有效使用期内,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八、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问题

金融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相关选聘管理办法出台前,具体选聘和决策程序参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 169号)有关规定执行。

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固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或行业自律惩戒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资产评估委托方高管层经济利益关系;未就同一经济行为向金融企业提供会计、审计及财务顾问服务等。

九、其他问题

《办法》和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比照《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办法》和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理论研讨】

积极履行职责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次侵权价格纠纷的调处看价格鉴证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文昌镇栅源村当事人吴某与邻居王某两家因山林地界纠纷积怨较深,后发生了王某把吴某家门前菜园内,围径13cm22cm 19根罗汉竹砍毁的侵权行为。2011617日因公安机关的要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片区民警会同物价局价格鉴定人员及栅源村书记和主任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价格争议临时调处小组。价格争议调处人员不顾当日倾盆大雨,对被损标的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测量,在此基础上价格鉴定人员对被砍毁罗汉竹的损失价格进行了精确计算。价格争议调处人员在价格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始终以公正、真诚、负责的态度来赢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尊重,对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及在矛盾中所处的心态全面掌握。由于是双方因山林地界纠纷积怨多年而产生的价格争议纠纷,所以双方当事人一下来就大动肝火,拉高嗓门。调处人员当机立断让当事人双方暂时分开,在倾听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转移话题分散其精力,冷却其心情,使其心情平静,而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却对赔偿价格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通过被砍毁罗汉竹的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基础上,价格鉴定人员以《物权法》及价格政策和专业知识,对当事双方进行耐心的解释说理,最后纠纷争议双方都做出了让步,王某补偿吴某人民币壹佰元作为其侵财行为的歉意,并得到了吴某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和社会经济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加上今年以来CPI的高位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反映在社会各个领域、各行各业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社会矛盾纠纷若不能及时有效预防、成功调处,矛盾纠纷势必激化,甚至会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依据《人民调解法》实行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价格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劳动、劳务、劳资纠纷;邻里、土地租赁承包、合伙经营等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人员和商品频繁流动,社会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

(三)矛盾纠纷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有些是单一性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险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危及国家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矛盾纠纷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正确区分主管部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的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 

(五)矛盾纠纷易激化。一是快速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在行进中、工作中,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二是小事激化。有些纠纷并非利害冲突,只是为一点小事、一句话大动干戈,发生恶性事件。三是潜伏激化。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集聚,突然激化成大案要案。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在各地有增无减。

二、新时期价格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和解决的方式 

(一)从性质上划分,矛盾纠纷可以分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和敌我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通过正常的调处即可解决;后者的纠纷则一般都涉及触犯法律,需通过国家法律手段解决。

(二)从主体上划分,纠纷可以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的纠纷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即便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与相对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三)从内容上划分,纠纷可以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民事纠纷如离婚、遗产纠纷等,也包括如合同纠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产生的轻微治安纠纷;行政纠纷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越权行政、执法不公等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不合理所引发的,这类纠纷往往影响面大,涉及人数多,而且造成大量信访案件;刑事纠纷指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纠纷。 

(四)从解决方式划分,纠纷可以分为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和依靠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通过调解,有效地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方法,运用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三、坚持价格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原则

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涉及领域广,处理起来难度大、周期长,稍有不慎,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单靠一个部门或组织很难应对。为此,必须要建立一套多元化的矛盾解决体系,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这种情势下,大调解体系应运而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日,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是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

要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如,通风、采光方面邻里纠纷、财物损毁、人身伤害赔偿、土地承包、交通事故赔偿等矛盾纠纷,最终都是按《物权法》的规定,以损害方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等价格行政裁定为最终落脚点,这就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的介入。《价格管理条例》、《价格法》明确规定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行政裁定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

四、完善新时期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的制度和措施

价格行政调解就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转变职能、科学监管、强化服务、安定民生的总体要求,居中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成为价格部门工作新要点。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价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价格问题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行政争议为重点,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价格利益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价格纠纷行政调处立法。目前福建省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江苏、广东、山东等省物价局也相继出台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在新形势下,我们要转变价格工作思路,社会热点问题,政府的难点问题也就是我们物价工作的亮点。

2、成立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机制。行政调解作为价格工作新的着力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应成立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价格行政调解员队伍。探索出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取得实效。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方和俊

被盗镍泥为何不予价格鉴定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大家认为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避而远之的不锈钢污水处理遗留物含镍污泥2011527日在松阳望松堆积场被盗了。当夜,一盗窃嫌疑人组织了10多辆汽车及装载机趁夜盗窃污泥,相关单位、部门接报后及时出警,追回已装载出运的污泥96吨,当时报案价值近3万元。公安机关提出价格鉴定时,提供了如下材料线索:

一、失主直接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

1、被盗物品为含镍、铬等重金属的污泥,为不锈钢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酸洗后形成的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所形成的遗留物含镍污泥,它经过一定的方法提炼加工后,形成含镍(主要成分)量较多的半成品后销售,市场价格参照上海有色金属网镍价行情确定。该批被盗物经化验,含镍量平均为3.27%,它的市场价格比照同类含镍量的红土镍矿市场价格确定。经查上海有色金属网镍矿行情,案发日红土镍矿含量1.92.0%港口自提价为830940/吨,按中间价900/吨计算,案值86400元。

2、含镍污泥,一般是不能买卖交易的,但是如果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具有资质的企业间是可以买卖的。

3、生产加工镍污泥具体的成本、收益、价格等详细资料以商业秘密为由未予提供。

二、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材料

1、公安机关经抽样后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验,被盗物品镍含量为2.54%,含水46.7%

2、嫌疑人交代,该批污泥准备运到湖北某地(化验污泥含镍量0.2%)销售,运费180/吨,销售价格大概为230/吨,除去运费等每吨可以赚40元左右。

三、网上搜索到的相关价格信息

1、温州某个体经营者求购镍泥,镍含量2%以上,上门收购,价格800/

2、福建一经营户,上门收购价格为500/

3广州惠州一公司,出售镍泥,镍干基3%,售价500/吨。

四、价格鉴定小组对鉴定事项分析过程

1、由于被盗物品为不锈钢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处理后的遗留物,含有一定的毒性,因而首先应确定其是否为国家危险废物。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200866日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污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详列含镍废物、含铬废物及金属表面处理和热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残渣(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220066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商经接受地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

3、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确定被盗物品为国家危险废物,是法律禁止的,除得到国家许可外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贩卖、运输、持有的特定物品,它不能自由流通,符合违禁品的相关属性。

4、违禁品虽然作为财物有特殊性,但不可否认其依然是一种财物,仍具有经济价值,价值的确定思路有三:1成本法:物主提供相应的成本、收益、价格等详细资料,计算其价值。但因物主不予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因而难以从生产收益上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2市场法:市场寻求相应价格信息。因被盗物品不能自由流通,因而不能在相应的市场上找到相应价格信息确定其价值。如果有,因检验报告仅对镍含量化验,含铬等有害物质未检验,它们的危害性有待分析,检验报告不全面,不具客观性,且当地环保部门能否批准也为未知数,多项因素致标的物与参照物无法类比。3网上行情,因有一定的虚拟性,且相关附加条件不能明了,又难于判断其合法性,因而不能以此为据确定其价值。

不予受理价格鉴定的确定。

通过审核分析相关材料,大家认为:含镍污泥虽不能流通,但有价值是肯定的,镍污泥处理在本地仅此一家,由于牵涉到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的相关利益,因而失主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渠道就更无从了解,致被盗物品的价值无法计算。查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含镍污泥为国家危险废物,禁止自由流通,该案参照盗窃违禁品类物品考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价格鉴定工作规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价格鉴定。因此,对该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沙定华

【工作动态】

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积极配合县地方

税务局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200810月以来,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受桐庐县财税局委托,配合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突破领域。针对当时二手房评估市场比较混乱,存在评估不到位、并有通过虚报低报成交价来逃税的现象,为此,杭州市采用了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200810月,桐庐价格认证中心受县财政地税局委托,对全县存量房价格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中心工作人员历时2个多月,跑遍了桐庐县县城及周边乡镇的商品房楼盘,详细准确地记录了全县存量房屋的坐落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现状、建设时间等情况,通过拍照、记录绘制示意图等工作,收集到了第一手重要的数据信息,在仔细分析各项数据后,制定了存量房交易基准价,保证了县财税局启用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的正式启动。

第二阶段:稳步。从桐庐县财政局获悉,2010年,全县1—9月契税征收入库达到1.02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比上年同比增长114.71%。随着桐庐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至2010年底县城各地方的房价基本上涨45%50%,使得现行的存量房计税交易系统里的数据突显陈旧,大大落后市场的发展,影响存量房交易计税,故县财政地税局委托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桐庐县存量房交易基准价进行调整认定。20109月开始,中心人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取证县内房产中介、房交会和十几家新开楼盘营业情况,全面掌握了解全县房地产市场基本状况和市场交易价格。12月中旬,中心就整个调查工作召开专题汇报会,邀请了桐庐县人大、政协、财政、税务、建设等部门领导及各专家现场评审。20111月份,新的计税系统已顺利投入使用。

第三阶段:服务延伸。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存量房评税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和《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评税工作方案》(桐地税政〔201122号)等文件要求,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积极配合桐庐县财税局做好2011年存量房交易评税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县房地产评估的技术方案;采集、建立辖区内的房地产信息基础数据,协助做好《税友龙版》房产评税模块相关参数调整设置工作;定期做好数据动态更新工作。7月初,中心已落实方案、人员,正式开展对全县存量房的调查工作。中心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存量房价格调查工作,以确保2011年存量房交易评税工作顺利开展。

截止20117月底,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二手房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所涉较特殊情况而进行的价格鉴定的案例共计18个,涉及标的金额3553万元,为规范桐庐县涉税财物契税交易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

衢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经费形式调整为全额拨款

 

衢州市衢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经过局领导的积极争取和本身的努力工作,终于在近日经区编委批准,经费形式由自收自支调整为全额拨款,并核定专项事业编制2名。由此进一步明确了该区价格认证机构的定性、定位和发展方向,从而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价格认证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实现了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再上新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该区价格认证中心努力按照国家发改委提出的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五步走的发展思路,认真做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和拓宽价格评估新领域,并立足做好和服务于重点工程建设,多次争取到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涉及的评估业务,特别是近年来,受政府委托,着重做好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和衢江区宾港立交桥接线工程涉及的拆迁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以及衢江区化工企业污染整治搬迁涉及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工作,上述三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经过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近三年的努力,已按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尤其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受铁路浙江沪昆公司委托,对杭长客专(衢江段)建设需要拆迁所涉及的开发区内14家企业及三个乡镇国有土地上13户农户房屋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共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绿化以及土地等千余类资产,初步估算评估金额将达二亿元。目前正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杭长客专(衢江段)拆迁评估扫尾工作,为顺利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由于该中心工作认真负责,政策把握到位,评估程序规范,确保了及时、有序、平稳拆迁。得到了市、区领导的一致好评,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衢州市衢江区价格认证中心  陈  新   

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

坚持科学发展  开创临海价格认证新局面

连日来,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大家认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历史高度和时代高度,精辟概括了90年来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鲜明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任务,全面阐述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大政方针,具有鲜明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新形势下指导我们党继往开来的纲领性文献。

大家表示,要通过学习,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价格认证工作实际,切实把学习效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实际成效。要坚持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深入学习,积极开创临海价格认证工作新局面。

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   蔡庆宪  

         

定海区物价局受邀对我区公安

开展价格鉴定相关培训

近日,受定海区公安分局邀请,我局对全区公安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时遇到的若干问题做了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委托的相关程序、要求。二是价格鉴定中物品年限的确定及价格鉴定的意义和方法。三是日常鉴定过程中对公安的几点要求。通过此次培训,在今后的价格鉴定中程序将更加规范,方法将更加准确,结论将更加公正。同时,也能更好的促进公安和价格鉴定部门的配合与理解,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精准的依据。

                            定海区价格鉴证中心

全省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在海盐召开

10月20日,全省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在海盐召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省价格认证中心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会,各市中心主任交流汇报了遂昌会议后的工作情况;讨论并听取了《浙江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部署安排了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及征求了明年的工作思路。

    从情况交流看,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围绕国家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的“四个服务”要求各地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方面作出不少有益的尝试,同时也建立健全了一些规章制度。杭州、温州、台州为了提高价格认证工作的质量,建立了专家库制度;丽水、湖州等地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分别建立了“提前介入”机制“案审委员会”制度;温州、湖州与公安派出所建立了“价格鉴定协管员制度”,从而提高了公安系统对价格认证工作的认知度,保障了工作顺利进行此外,随着杭州、温州“价格鉴证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我省价格鉴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会议省中心王伟平主任肯定了各地在推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所作的努力。同时强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对现有价格认证机构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希望各地积极努力继续探索

会议还对近期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一是要求各市价格认证中心响应国家号召征订《中国改革报》,并充分利用这一媒体平台积极投稿,宣传价格认证工作,提高价格认证工作社会公信力。二是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全省优秀案卷考评工作和年终考核工作的各项准备。

                         省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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