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协会通讯
2011年第10期
(总第89期)
浙江省价格协会秘书处 2011年10月
目 录
【协会动态】
●到基层 进企业 面对面 送服务
【价格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切实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
●谈大型商场(超市)价格行为监管
【成本调查】
●我省生猪价格出现下跌,养殖收益有所减少
【调查研究】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起的价格体系变化及对策研究
到基层 进企业 面对面 送服务
----浙江省价格协会积极组织实施科普周活动项目
为配合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主办的“浙江省2011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浙江省价格协会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开展浙江省2011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的通知》(浙宣〔2011〕63号)精神,积极组织实施科普周活动项目。
一、领导重视,精心策划,积极协调部署,把活动项目落到实处。省物价局、价格协会领导十分重视科普周活动,专门研究并部暑工作,确定专门人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科普周活动项目。紧紧围绕本届社科普及周活动主题,在认真分析全省价格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全省价格工作的实际,精心策划了2个活动项目:
一是以“服务社会、关注民生、为民解难”为中心议题的价格政策咨询、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广场咨询活动。由浙江省物价局投诉举报中心专家及业务骨干组成广场咨询活动小组。筹划印制并现场发放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知识书刊《浙江价格》750份、价格维权手册300份、维权环保袋300份;活动现场受理价格投诉3件,接受价格政策咨询80余人次。群众投诉咨询的主要问题有反映当前物价水平较高,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民营医院医疗服务收费不规范,价格偏高;杭州一居民反映小区物业费高,物业公司随意涨价,业主委员会不能完全维护全体业主的权利;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不规范等。对群众咨询的价格政策问题已在现场当面沟通、释疑;对投诉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通过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沟通、交流,解疑释难,宣讲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了群众的价格法制意识,活动受到市民的热情参与和好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是以“到基层 进企业 面对面 送服务”为中心议题的价格法律法规知识下基层讲座活动。由浙江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专家、领导组成价格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下基层专家组。根据今年以来发生并已查处的价格违法、违规案件、案例,确立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法律法规知识作为讲座内容,筹划印制并现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资料合订本200份。
二、创新载体,突出行业特色。一是由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专家领导参与咨询、讲座,既有专业性又有权威性,群众信得过;二是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维权、反价格垄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作为活动主题内容,贴近民生、贴近实际;三是在活动方式上与台州市、椒江区价格协会三级协作联动,扩大了活动项目的参与面,提升了影响力;四是有针对性地选择椒江自来水公司作为讲座地点,邀请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垄断行业的管理人员,1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员,价格职能部门人员及部分社区居民共87人作为讲座对象,通过与听讲座人员座谈了解,一致认为,省级协会到基层、进企业、面对面、送服务、作指导,基层欢迎,企业欢迎。
三、宣传造势,扩大影响。在讲座地点挂横幅、布展板、设投影、送资料、讲案例,台州市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台州日报社都进行了播出和报道,省、市、区三级在其价格协会通讯和网站都进行了刊载,进一步扩大了活动项目的幅射面和影响力,使社科普及活动成为当日城乡公众关注的热点,得到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和一致好评,收到了广泛的社会效果。
(浙江省价格协会秘书处)
浙江省物价局切实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多种措施并举,切实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在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各方面工作中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一、高度重视,认真查处价格垄断违法案件
在当前通胀预期高企的情况下,经营者串通、合谋涨价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严肃查处相关价格垄断案件。浙江省物价局高度重视反价格垄断工作,近年来全省价检系统先后查处了串通涨价等价格垄断违法案件上百件,涉及到包装纸、混凝土、快递、电镀、绣花丝涤纶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多个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领域。在加大自身处罚力度的同时,浙江省物价局还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了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等一系列典型的价格垄断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提高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监管互动,建立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系制度
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既是企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助手,同时也是多起价格垄断案件的违法行为主体。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系统与省级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健康发展,浙江省物价局于2010年正式出台了《浙江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了浙江省物价局向省级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省级行业协会配合支持浙江省物价局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义务。同时,该制度还确定了浙江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召开工作联络例会、建立联络员等具体的工作联络方式。
浙江省物价局向省级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l.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浙江省价格政策公告》、《浙江价格》等载体及时向行业协会提供价格规律、法规、规制及与行业相关的价格政策,必要时为行业协会提供价格法律知识和价格政策指导培训。2.指导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该行业经营者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内经营者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3.及时协调解决行业间、行业所属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正当利益。4.及时向行业协会提供列人政府价格监测目录与行业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增强行业会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5.在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价格决策前,充分听
取价格协会的意见,举行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按规定选择行业协会推荐代表参加听证会。6.受理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所属会员的价格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损害行业利益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及其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级行业协会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配合浙江省物价局依法履行价格职责:1.充分发挥熟悉行业产品成本和市场行情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提供本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变动和市场分析等情况,积极配合省物价局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和调查工作,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2.配合省物价局做好价格法规政策在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反映本行业的价格诉求,为政府完善价格决策提供参考。3.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4.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督促本行业会员及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确保价格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5.配合省物价局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行业价格行为,对危害本行业及行业所属会员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维护本行业及所属会员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制度》的施行,在价格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建立起顺畅的工作通道,为行业协会配合价格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强化培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反垄断法》
浙江省物价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深化行业协会和企业单位的遵法守法意识。日前,浙江省物价局召开纪念《反垄断法》实施三周年大会,省农产品产销协会等近50家省级行业协会参加了会议。浙江省物价局冯海军副局长在会上详细解读了《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深人剖析了检查发现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典型案例,以具体实例加深与会代表对《反垄断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认识。
冯海军副局长就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反垄断法》,向全省行业协会提出三点要求:1.要进一步学习好《反垄断法》,增强自律意识,深入理解和掌握现行价格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能,避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2.要进一步宣传好《反垄断法》,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严格监督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和经营作风,积极推行和逐步建立行业价格道德约束机制与行业价格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3.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进一步贯彻好《反垄断法》,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依法履职,做好有关价格政策在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提供意见建议,认真配合价格部门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在会上,浙江农产品产销协会等近50家行业协会向全省行业协会和企业经营者发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五项倡议,号召浙江省全体行业协会要学法、知法、守法,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价格秩序而努力。
(摘自《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简报》第5期)
谈大型商场(超市)价格行为监管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方和俊)
大型商场(超市)又称综合商场(超市),是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店的经营优势结合为一体的、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市场。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商场(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商场(超市)。这种大型商场(超市)不仅充分地采用了现代商业科技,而且比较多地采取了连锁经营模式,许多零售商均采取这种方式,如法国的家乐福,我国联华超市。
一、零售业向大型商场(超市)发展的条件
(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零售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集中表现。一种创新的零售业开始出现时,总是采取低价格、低毛利、低市场地位的策略,从而使得这种新的零售业得以有效生存,并从传统的零售企业中夺走许多市场份额。大型商场(超市)兴起于19世纪中叶,正值欧美各国发生工业革命的时代。气势磅礴的工业革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使资本主义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商品社会,大规模的生产要求有与其相应的大规模的零售方式。同时,工业革命使欧美诸国从农业国变为工业国,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居民的消费水平大大超过了以往自给自足的时代,原先的专业店和杂货店显得空间狭小且品种单调,只有大百货商店才能适应这种迅速到来的大规模消费。大型商场(超市)1930年诞生于美国,但它的最大发展时期是在二战以后,欧洲与日本的大型商场(超市)发展于50至60年代,这段时期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代”。从收入水平来看,大多数国家大型商场(超市)兴起都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000美元时期。
(二)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农村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它意味着以往分散在广阔区域里的购买力集中到了城市的有限范围里,这就为城市建立大规模的销售机构创造了条件,大型商场(超市)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大型商场(超市)以琳琅满目的商品、五彩缤纷的颜色配之以商场内的音乐与促销宣传,产生强烈的刺激性与吸引力;大型商场(超市)与现代都市同步成长,它不仅是购物场所,而且是都市一景,成为人们观光消遣的地方。大型商场(超市)的成长同样与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关,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追求独立化住宅,人口向效区移动,在购物上不再一味钟情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大百货商店。这时,生活水平提高与生活节奏加快使居民要求有迅疾方便、能够一次性大量购买的商店,大型商场(超市)应运而生,而汽车、冰箱的普及则推动了大型商场(超市)的发展。
二、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特点
(一)在销售方式上有根本性的变革。一是顾客可以毫无顾忌地自由进出商店,改变其他商店进门后不买东西就难以出店的做法;二是商品明码标价,对任何人都以同样价格出售,改变讨价还价和带有欺骗性价格的做法;三是顾客若对商品不满意可以退换,改变“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买卖原则。同样,超级市场也创立了一套全新的销售方式,它采用了货架式陈列商品、无人销售、顾客自选、一次性结帐的方式,缩短了顾客与商品之间的距离,极易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巧妙地将自助购买、价格低廉与大量销售结合起来,推动了零售业的第二次革命。
(二)实行“低价格、低毛利、高周转”的经营方针。大型商场(超市)也称“廉价商店”,以规模经营实行薄利多销,在大型商场(超市)出现以前,其他商店的毛利率为50—60 %, 而大型商场(超市)的毛利率为40%。大型商场(超市)在体现低价格、低毛利、高周转方面更为明显,以大量销售日常生活中购买频率最高的食品与日用消费品取得效益。
(三)成为零售业中的主导地位,在零售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大型商场(超市)后很快风靡世界,成为现代都市的橱窗,独领风骚近百年,位居零售业中的“大哥大”,零售业也因此进入大型商场(超市)时代。大型商场(超市)于1930年在美国出现后,1939 年发展到近5000家,其销售额占整个食品杂货商店销售额的近20%,到60年代达到高峰,1965年占食品杂货商店销售额的76%。日本零售业的头把交椅于1972 年被大荣超级市场夺去,这年大荣超级市场销售额达1327亿日元,超过了创业300年的三越百货的销售额。
三、我国零售业向大型商场(超市)发展过程
我国零售业快速增长始于80年代,在此之前我国零售业以专业商店、中小百货商店与杂货店为主,网点不足,大型商场(超市)在城市商业中只是凤毛麟角。80年代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商品供应日益丰富,消费品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购买力不断增长,刺激了商业的繁荣。在整个零售业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大型商场(超市)在竞争中优势明显,促使零售商业在80代后期向大型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在传统流通体制被打破后,生产企业与零售企业在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上达成共识而直接挂钩,导致批发企业经营滑坡、效益下降,而以大型商场(超市)为首的零售企业则出现了欣欣向荣发展势头。90年代初的市场疲软使大批生产企业销售形势严峻,不得不依赖零售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为其销售产品,大型商场(超市)在与生产企业交往中进一步占据主动,给人形成“大型商场(超市)不为市场疲软所动”的深刻印象。在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消费者对个体私营商业心存疑虑的情况下,大型商场(超市)以其较高的商誉、较好的商品质量、良好的服务配之于先进的设施、优美的购物环境倍受消费者青睐,成为零售业中的姣姣者,各项经营指标在零售业中遥遥领先。“搞大型商场(超市)即能赚钱”成为一种信念,大型商场(超市)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拔地而起,大型商场(超市)成为我国零售业中占统治地位。
目前大型商场(超市)的发展已趋饱和,如上海市中心“四街一城” 大型商场(超市)有70多家,全长2.6公里的南京东路已集聚了20 多家规模商厦。杭州大型商场(超市)光青春路一条街就有10来家。其实,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是一个普遍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大型商场(超市)已进入成熟阶段。
四、目前大型商场(超市)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型商场(超市)由于盲目的发展,特别是恶性竞争以及管理上的疏漏,出现了一些商业贿赂、回扣、返点、明码虚价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恶化了市场竞争环境。
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大型商场(超市)向其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已成为零售业高度集中后的规律性的现象。随着大型商场(超市)优势地位的不断强化,大型商场(超市)对其供应商收取费用的形式也不仅仅是门槛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媒体广告费、无条件返利等等。供应商有时还要承担大型商场(超市)在应付货款中扣除各种事先并未约定费用的损失。相比较超市,大型百货商场的进场费还要高,百货业通常返点在30%到40%来作为引厂进店生产商向零售商所提供的一种费用,这是百货业一个主要的利润来源。我国的大型商场(超市)大多是采取联营、“引厂进店”的经营方式,通过招揽品牌商进驻商场,大型商场(超市)会收取一个占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大型商场(超市)的返点率很高,品牌商会把高达百分之三四十的合同费用作为成本加到商品的价格里。进场费必然要推动价格的上升,这样终端价格只有消费者买单。
今年以来,大型商场(超市)如:家乐福、沃尔玛等在一些城市的部分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多种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竟争秩序。
五、应完善大型商场(超市)的价格监管手段和措施
从价格形成机制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初步确立,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产品由国家定价的体制,给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使价格杠杆作用更加明显,增加了经营者的活力。但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机制滞后,大型商场(超市)的价格秩序出现了混乱状况,因此必须对其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的监管。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商场(超市)。根据大型商场(超市)的特点,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国家负责规划具有全国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大的大型商场(超市)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地区性影响、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大型商场(超市)网点;地市级负责规划辖区内的其他小型和专业性大型商场(超市)网点。大型商场(超市)的建设,要从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布局分散、难以形成交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要通过规划加以调整。要根据交易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推进。
(二)层次分明地配置大型商场(超市)网点。商品市场本身有其科学性和规律,市场的数量、规模、业态种类有其比例关系。大型商场(超市)的选址,功能定位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任何大型商场(超市)的建设都要符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总要求,能优化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大型商场(超市)布局中,要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商品市场进行层次区分,合理的市场布局要形成金字塔形的层次,大规模的市场比例小,中型次之,小型市场比例最大。但是我国的许多城市在进行大型商场(超市)的建设时忽视了对业态的层次性划分,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的需求,盲目大“建”、建“大”。在深入居民区的小便利店却很少,结果没有达到方便群众的目的不说,还造成了市场分流,经营成本增加,销售额不足,最后导致有场无市,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甚至亏损。政府是商品市场的主导者,应制定和实施商品大型商场(超市)布局的整体规划和实施要求。
(三)制定大型商场(超市)的收费管理办法。《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资本具有逐利性,经营者追求利润是其本性,在一个县城三、四家‘大型商场(超市)’几乎垄断了整个城市的生活用品销售市场,但‘大型商场(超市)’按潜规则都对其供应商收取了商品进场门槛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媒体广告费、无条件返利等。所以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及《反价格垄断规定》时应结合《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在一个区域内具有支配该区域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应按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按《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当竟争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共同制定《大型商场价格收费管理办法》对大型商场(超市)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清理大型商场(超市)流通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特别要降低各类批发市场的过高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大型商场(超市)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特别是要规范和降低大型商场(超市)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要禁止运输环节中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五)规范大型商场(超市)的价格秩序,加快建立价格诚信体系。加强市场价格诚信建设,是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价格收费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大型商场(超市)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愿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单位”等多种形式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评价程序,扩大参加范围,提高活动效果。完善价格诚信社会评价机制,规范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增强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推进明码标价及明码实价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基本的商业伦理,是企业成长发育的道德基础。只有明码实价、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明码实价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同时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降低交易活动的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七)强化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在价格调控监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消费者能通过货比三家,实现理性消费。要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及时地发布大型商场(超市)民生商品价格,要把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公开与服务民生、与服务商家、与市场价格监管、与价格监督网络建设、与价格监测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八)加强价格诚信宣传和引导。配合推进企事业物价员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守信单位,曝光失信单位,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和价格自律意识,促使经营者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整合价格诚信工作的社会资源,加强与宣传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
(九)严格价格行政执法力度。对大型商场(超市)存在的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于那些存在欺诈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企业,也应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价格主管部门对这类价格欺诈行为的检查应常态化,以维护消费者和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那些违法企业诚实经营。
我省生猪价格出现下跌,养殖收益有所减少
(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根据我局对全省43个定点养猪场(户)月报调查,2011年9月份我省规模生猪饲养总体情况是:饲养成本连续第7个月上涨、出场价格自5月份以来首次下跌、养殖收益有所减少。
一、生猪饲养成本收益情况
(一)生猪饲养成本继续增加。农本调查数据显示:9月份,我省平均头猪成本1663.59元,比上月增加62.75元,增幅3.92%。成本增加主要由于仔猪价格上涨和精饲料费增加。9月份,仔猪进价和头猪精饲料费分别为636.33元和873.29元,比上月分别增加42.57元和20.05元,增幅为7.17%和2.35%。
(二)生猪出场价格连续上涨4个月后回落。农本调查数据显示:9月份,我省生猪出场价格19.97元/公斤, 比上月下跌0.48元/公斤,跌幅2.33%。
(三)养猪收益有所减少。农本调查数据显示:9月份,我省平均头猪净利润573.04元,比上月减少92.18元;头猪产值2236.63元,比上月减少29.43元,降幅1.30%。
(四)生猪预警指标处于绿色区域。价格监测数据显示:玉米批发价格自今年2月份以来一路上涨,9月份,全省玉米批发价格每公斤上涨到2.74元,比上月的2.61元上涨4.98%,比年初的2.24元上涨22.32%。我省猪粮比价从上月的7.84:1下降到本月的7.29:1,生猪预警指标仍处于绿色区域。
二、市场分析预测
受生猪价格持续上涨带动,我省生猪养殖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效益,头猪净利润从去年7月份的137.67元增加到今年1月份的225.83元,并呈加速上涨态势,6月份达到637.18元,7月份和8月份继续维持在600元以上的水平,9月份小幅回调,但仍有较为可观的利润。随着养猪场(户)补栏积极性的明显提高,我省生猪供求紧平衡的状态趋于缓和,生猪价格经历较长时间上涨后出现下跌,后期随着供应量的逐步释放,预计我省生猪价格将在波动中进一步回落。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引起的价格体系变化及对策研究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方和俊)
为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牢牢地把握重大性战略机遇,必须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增长方式必须由不可持续性向可持续性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出口拉动向出口、消费、投资协调发展转变;由结构失衡型向结构均衡型转变;由高碳经济型向低碳经济型转变;由投资拉动型向技术进步型转变;由技术引进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由第二产业带动向三大产业协调发展转变;由忽略环境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其中一个必要前提是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调节机制。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面临的资源产品价格问题
(一)利益和矛盾难以协调。一方面,资源性产品属于基础性产品,处在整个产业链前端,其价格改革或调整都不可避免地会推高后续产业的生产成本,乃至推高整个市场物价水平,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还涉及资源产地(主要为中西部地区)和消费地(主要为东部地区)的经济利益,再有就是资源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其支配权、使用权、开发权和收益权的大部分却在地方,这就必然产生改革的收益如何在国家与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的问题。
(二)价格补偿机制不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必然会引起较大范围内的价格变动,会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居民生活成本上升,进而造成不同企业、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格局再调整,更是影响到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可以说,资源价格改革与广大民群众的生活消费、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否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资源价格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设计和完善相关各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是资源价格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弄得不好,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进而影响到资源价格改革的决心和进程。
(三)资源价格未能体现其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有全面反映资源价值的价格,才能引导全社会合理使用资源,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与其价值一直处于倒挂状态,根本没有体现市场供求和稀缺程度。目前资源价格未能真正体现其开发成本,资源使用成本价格低。资源使用成本是开发利用主体取得资源使用权的支出。目前我国虽然开征了资源费,但收费标准偏低,使用费是以量计征税费,而没有以价计征税费。还有就是资源价格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是用于补偿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产生负效应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谁多消耗资源,谁就多分享经济利益,企业因此缺乏节约资源的能动性,在经济发展中形成片面追求增长速度而不计资源消耗现象,高耗能、低效率、高污染生产方式大行其道,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
(四)资源价格没有达到市场化配置。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与市场供求和稀缺程度基本上处于游离状态,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让资源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使之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才能有效引导资源生产与消费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已基本实现市场化,但资源价格形成不是由市场配置,没有体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在我国,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和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占有权。当市场出现资源短缺、价格高涨时,它们便以市场经营者的身份要求资源市场化;当面临竞争或资源价格出现下降时,它们又以社会公共利益提供者的身份,要求维护资源价格,减少竞争。同时,水、电、气、热、石油、煤炭等资源由国有企业垄断,它们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来影响价格,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资源价格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二是资源产权非市场化导致价格难已形成市场价。目前我国资源产权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资源有偿出让所占比例低,国家对转让控制较严,市场价格不可能真正实现,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低,使之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五)政府资源价格监管不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但仍需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然而,目前政府对资源价格监管缺失,不仅未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因素。一是监管越位。政府对资源价格进行监管,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干预市场。目前政府对资源价格的管制仍然过多,除部分矿产资源和商用土地价格实现市场化以外,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价格仍大多由政府集中管制,并通过价格管制掌握着资源配置权,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价格,企业因此缺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动力。二是监管失灵。目前价格主管部门除有权制定和调整资源价格外,对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因素监审不到位,甚至以资源垄断行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为依据制定或调整资源价格。三是监管缺位。缺少资源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缺乏对资源垄断行业成本的科学考核体系,使资源价格改革缺乏重要的决策依据。
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起的价格体系变化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资源产品价格监管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根本的思路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通过资源价格改革,完善其价格形成机制,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环境。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应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市场形成价格为基础,辅之以必要的政府监督管理、行政干预为手段。
1、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成本监审制度。①资源产品定价成本应采用全国同行业经营者生产经营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作为成本。如果采用具体调定价企业的生产成本,结果就是用企业成本代替了社会成本,定出的商品价格也就是不科学的。②剔除经营者生产经营的转嫁费用支出。资源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因此,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严格审核,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③确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合理利润率,实行定价成本公开机制。要健全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价格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④逐步建立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明确经营者生产经营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控制标准,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增强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⑤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全国平均成本水平和各项经济技术控制指标,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使企业形成降低成本的外部压力。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定价成本,都应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开。
2、克服一种放任自流的极端思想。特别是要克服那种一提到价格改革便就认为放松和全面放开价格管制的极端思想,商品房价格便是最好的例子,2000年以前商品房由政府定价,之后放开价格管制,仅2005年商品房市场就暴露出过热和泡沫。所以说我们一定要克服那种一提到价格改革就认为全面放松价格管理,一放便混的作法。
(二)确定公开合理有序的竟争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并通过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然后通过“招标”形成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资源开采权流转机制,强化资源开采市场竞争机制,放宽资源垄断领域的市场准入,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完善资源价格认定体系,为税制改革提供征收依据。资源价格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应综合配套进行。只有在资源价格中包含合理的税费,改变以量计税为以价计税的方式,才能使价格真正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资源产品征税价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由税务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税务机关计税依据。税收是政府调控资源产品价格手段之一,只有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有效管理。
(四)建立资源产品相应的补偿制度。建立利益调节分配制度,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关系;把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润用于社会,在利益分配上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提高环境保护税,用于资源的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修复。强化污染物减排的价格约束机制,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补偿体系。全面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制定排污费等环保价格政策。通过参与整个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定价和分配,形成外部成本内部化、外部效益内部化,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相对称、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相对称的体制机制,从而使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得到补偿和恢复。与此同时,还要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改革,将排污指标“价格化”,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限制排污、主动治污。
(五)建立资源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要在整合相关资源税费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专门的资源价格调节基金,对特定的居民,尤其是要对低收入群众给予相应的价格补贴,使其生活不受资源产品的价格调整而受影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价格补贴,使其正常的生产不受资源产品的价格调整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