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18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53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7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2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9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
2.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