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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1-08-25 10:06:14.0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价费〔2011258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厅关于核定

全省中小费标准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中小学教师培训上限标准的函》(浙教函〔201191号)。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经研究,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2010175)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同意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办培训机构,在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培训收费实行最高标准管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培训机构在最高标准内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并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培训收费包含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培训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费等与培训有关的所有费用。

二、各公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公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班行为,严格收费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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