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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0 09:05:34.0 来源:

浙价〔201119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高校教育

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收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为准确掌握我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提高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决定对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高校(不包括独立学院)。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工,即在杭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由省局组织实施,非在杭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调查组织单位详见附件1,具体调查人员由调查组织单位负责选派。

三、调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2010年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教育培养成本情况等,具体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二)学校收入情况。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三)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科研经费支出等。

调查表详见附件2,各地可登录省物价局门户网(www.zjpi.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电子版本。

    四、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6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其中6月10日至6月20日为学校填报阶段,6月21日至8月20日为价格主管部门实地调查阶段。调查组实地审核的具体时间、人员和工作安排,由各调查组织单位确定并通知被调查学校。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向省局(成本监审分局)上报调查表及有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二)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调查表,并准备好实地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3。

    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分局)强峻,0571-85057709;沈伟,0571-85192507;电子邮箱:zjsjs@vip.163.com;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22楼,邮编:310006。

    省物价局(收费处),张郭伟,0571-87052917。

    

附件:1.高校教育培养成本专项调查学校名单.xls

          2.浙江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表.xls

          3.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需提供的资料清单.doc

                      

二○一一年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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