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10〕205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消防产品
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浙公消〔201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的子项目。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00号)已明确:“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不得收费;社会委托检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即:对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收费;对社会委托检验的,应按照自愿的原则,可根据成本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防 产品 收费 函
抄送: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