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浙价网>>通知公告
【打印】 【最大化】 【页面另存为】
浙江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制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0-03-30 05:51:00.0 来源:
 

浙江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促进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监管和价格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的具体内容为省物价局在履行法定职能过程中与省级行业协会利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省物价局在工作联络中应当及时为省级行业协会提供价格政策、价格指导、价格协调、价格信息和价格维权等服务。省级行业协会也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省物价局依法履行价格职能。

第四条  省物价局向省级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浙江省价格政策公告》、《浙江价格》等载体及时向行业协会提供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与行业相关的价格政策,必要时为行业协会提供价格法律知识和价格政策指导培训;

(二)指导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该行业经营者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内部经营者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

(三)及时协调解决行业间、行业所属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正当利益;

(四)及时向行业协会提供列入政府价格监测目录与行业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增强行业会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五)在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价格决策前,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举行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按规定选择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代表参加听证会;

(六)受理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所属会员的价格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损害行业利益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及其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级行业协会应当在以下方面积极配合和支持省物价局依法履行价格职能:

(一)充分发挥熟悉所属行业产品成本和市场行情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提供本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变动和市场分析等情况,积极配合省物价局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和调查工作,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基础依据;

(二)配合省物价局做好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在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反映本行业的价格诉求,为政府完善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三)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

(四)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督促本行业会员及时落实行业内部达成的具体措施,确保价格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

(五)配合省物价局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行业价格行为;对危害本行业及行业所属会员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维护本行业及所属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采取召开工作例会、建立联络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省物价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省级行业协会工作联络例会,必要时,经行业协会提议或省物价局直接召集可就某一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商讨有关事项。

第八条  省物价局设立价格联络员,具体负责与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价格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不定期上门到行业协会听取意见建议,调查了解涉及该行业的价费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二)帮助行业协会及时掌握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三)参与行业协会举办的与省物价局职能相关的各种活动,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工作动态;

    (四)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级行业协会也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与省物价局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条  省物价局与省级行业协会的具体联络工作由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牵头实施,有关处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    日起施行。

 

 

 

【关 闭】
浙江省物价局版权所有 2003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号省府大楼2号楼
药品申报:(0571)85161606 传真:(0571)87052908
技术支持:浙江省物价局信息科 杭州方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571)85022355
主办单位:浙江省物价局;备案序号:浙CIP备05004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