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章程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注册的从事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开展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工作服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由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机构和人员自愿结成的自律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物价局。社团登记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浙江省物价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价格鉴证和价格评估理论的研讨和实践活动;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协调全省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工作,制定价格鉴证、价格评估行为准则;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全省价格鉴定、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协调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工作关系;
(四)对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服务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规范,提高全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针对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六)总结、交流全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的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兴办经济实体,以支持本会工作;
(八)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本省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和开展价格评估、价格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本省从事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服务教育、理论研究机构和具有较高造诣的各级领导、专家;本省具有价格评估上岗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考察学习、接受培训和再教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加强秘书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贯彻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价格服务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会员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办事机构经费开支,重大开支须经会长同意;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与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7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