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最大化】 【页面另存为】
通讯2008年第8期

2008-09-08 09:50:32
内部资料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浙江省价格协会通讯

 

2008年第8

(总第51期)

 

浙江省价格协会秘书处                          20088

目 录

 

【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行业串通涨

价将严惩

《反垄断法》有利于制止价格垄断

              当前价格垄断案件有三大特点

 

【价格调控】  油价上涨对绍兴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

对策建议

【价格监督】  关于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实

践与思考

 

【协会动态】 温州市价格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行业串通涨价将严惩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81,“13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就将正式实施,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等五大行业被认为将首当其冲。“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容易引起歧义和被企业钻空子。因此其效果不会立竿见影。

行业串通涨价将严惩

去年《反垄断法》出台前,方便面行业串通涨价事件引起公众对行业协会类组织垄断的关注,本次《反垄断法》则对行业协会明确提出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应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在总共57个条文中,用3个条文对行业协会“引导依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积极作为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甚至“可以撤销登记”的严厉制裁法律后果作了全面规定,突显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相信上述条文的有效执行,会从根本上遏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蔓延。

消费者买车还价空间更大

汽车经销中,强势的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划定销售区域范围,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做法,一直为不少消费者所诟病。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则涉嫌违法。现实中,时有发生竞争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定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让价格的垄断协议等,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这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提出挑战,一些惯用的销售策略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周玉忠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届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自行调节价格,那么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

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其实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的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教授认为,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

传统垄断行业也收禁令

电信、煤气、电力、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领域的消费投诉长期居高不下,电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有线电视插播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周玉忠表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垄断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本次《反垄断法》首次针对传统“垄断”行业作出规定,要求其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此,周玉忠表示,《反垄断法》重申通过价格监管及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公平消费环境的形成,具有进步意义。周玉忠认为,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难能可贵的是,本次《反垄断法》还用了较大篇幅对行政机关介入垄断进行了规定,对此,《反垄断法》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造垄断的种种行为的列举为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反垄断法》并未提出新的应对措施,难免陷入“一纸空文”的困局。

 

《反垄断法》有利于制止价格垄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731说,将于8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

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一件大事,对我国价格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说,近年来,面对形态多样、日益复杂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行为,原有的执法体制、取证手段、处罚方式等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正当其时,作为一部制止垄断的专门立法,《反垄断法》在广泛吸收国内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弥补了《价格法》的不足。

《反垄断法》强化了执法手段,授权反垄断机构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向社会公布垄断行为。这部法律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域外效力,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所有这些规定,都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有着比较深刻的社会背景。《反垄断法》从立法研究到最终通过经历了近十四年的时间,在去年公布绝不是偶然的。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足以左右行业发展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有大型的国内企业,也有跨国公司。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去年的一份研究报告,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近年来,以价格垄断为代表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正呈现上升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实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市场化导向的价格改革已成为趋势。

 

当前价格垄断案件有三大特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731说,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研究分析表明,目前价格垄断案件呈现以下3个特点: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

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许多行业和领域,既包括米粉、火锅底料、豆制品、方便面、牛奶等日用消费品行业,也包括洗车、洗浴、理发、包装、公路、航空运输和商业银行等服务业,还包括钢铁、钛白粉、草酸、焦炭等生产制造业。

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大型国企;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

研究表明,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价格垄断协议集中查处之前,各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对价格垄断没有清晰的认识,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

一些企业为督促各方遵照执行,也会签订书面价格协议,或者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往往可以获取价格垄断的第一手直接证据,有关违法行为也较易定性。

李镭说,8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

价格垄断作为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始终是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2007年,一些经营者借市场价格上涨之机,自行组织或通过行业组织协调,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垄断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涉及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稳定价格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其中包括“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案”。

 

油价上涨对绍兴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对策建议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年初来,国际油价屡创新高。自1月上旬国际油价首次冲破每桶100美元大关后,国际油价一路高歌, 3月145月65月21先后突破每桶110美元、120美元、130美元,711,国际油价再度刷新历史最高记录,纽约、伦敦两地油价首次在盘中双双突破每桶147美元,仅半年时间,国际油价上涨了50%左右,而且专家们认为,油价上涨的趋势仍将继续,甚至有专家预测原油期货价格将涨至每桶200美元。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国家自620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国际油价一路高歌和国内油价上涨,对我市居民生活及相关行业带来何种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油价上涨,增加了居民生活日常支出,进一步加大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油价上涨,加大了广大汽车消费者的负担;油价上涨,农民的日子更不好过;油价上涨,增加了运输业、纺织业等相关产业的运行成本。

一、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一)油价上涨,带动液化气等价格上涨。年初以来,液化气价格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上涨而不断被推高,6月上旬达110/瓶(15kg装),较去年12月底每瓶上涨了25元,涨幅达29.41%。蜂窝煤价格也因成品油价格的上涨出现了明显的涨幅,据鉴湖煤饼店反映,成品油调价后,每吨煤屑运输成本就增加了20元,从原来的60元上涨到80元,运输成本的增加,直接拉动蜂窝煤价格上涨,6月下旬每百公斤蜂窝煤价达78元,创近年来新高,每百公斤较年初上涨了20元,涨幅为34.50%,同比涨幅达39.28%。液化气、蜂窝煤价格的大幅上升,加大了居民日常生活支出,进一步加大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

(二)成品油价格上涨,助推菜篮子、米袋子价格走高。年初来,粮、油、肉禽蛋等涨价浪是一浪高过一浪,而成品油价格的上涨,进一步助推菜篮子、米袋子价格走高。据74监测数据显示,绍兴市区蔬菜价格全线上涨,其中芹菜、大白菜、包心菜、茄子等价格,与6月初相比分别上涨了100%50%67%75%。这些蔬菜价格上涨虽然与高温、持续的阴雨天气有关,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成品油价格上涨后,蔬菜生产、运输成本大大增加。据对粮食、蔬菜等运价的监测显示,成品油上涨后,吨/公里运价上涨了0.040.08,如从山东进来的土豆,每吨运输费用从原来的280元上涨到目前的320元,即每公斤土豆就要增加运输费用0.04元,这增加的费用自然就转加到消费者头上去了。再如粮食市场的批发价, 成品油价格上涨后也出现了持续小幅的上涨,据74监测数据显示,安徽产标一晚粳米、江苏产特一晚粳米平均批发价格分别从成品油调价前的每吨2860元和3060元上涨到2980元、3180元,每吨均上涨了120元。零售价市场目前暂保持稳定,但批发价涨了,零售价也是迟早的事。

(三)成品油价格上涨,私家车方向盘变得有点沉。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普及率越来越高,虽然,油价上涨对私家车一族来说暂且能接受,但油价上涨,实实在在增大了驾车成本,普遍感到,现在驾车方向盘没以前轻松了。据了解,为减少油费支出,部分私家车主不得不改变其现有的生活方式:上下班大多时间又改为骑自行车或挤公交,生活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而部分原本想买车的市民,也只得改变原来的购车计划,有的暂时放弃购车打算,有的放弃购买大排量、油耗大的,将油耗放在优生考虑的条件。而对车商来说,更感无奈,夏季本来就是汽车销售的淡季,再加上油价上涨,给刚有些抬头的消费热情浇了一盆冷水,销售额大大缩水。

(四)油价上涨,种粮农民日子更加难过。据对诸暨市20户种早稻农户(其中4个大户,16个小户)调查了解:近年来,随着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越来越高,种粮面积不断增加。但由于农资、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农民的收益不增反降。据了解,种粮农户上半年每亩农田平均施肥60公斤左右,其中国产尿素21公斤、碳酸氢铵23公斤、国产过磷酸钙3.50公斤、三元复合肥12.50公斤。据监测显示,国产尿素、碳酸氢铵、国产过磷酸钙、三元复合肥价格,从年初的1.95元、0.58元、0.60元和3.20元上涨到6月底的2.55元、0.80元、元0.82元和3.50元,6月底与年初相比,每亩仅化肥就要增加成本支出 22.18 元。而油价的上涨,进一步加大了种粮成本的支出,今年的机耕、机收每亩均又增加了10元,而机插每亩增加了20元。种粮农民的成本支出明显抵不过政府对种粮农户的补贴和粮价的提高。

二、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油价上涨,交通运输业收益缩减。油价上涨对运输行业产生的影响最直接,油价上涨,大幅地提高了运行成本,收入大幅缩水。如出租车按每天(白班司机)耗油40计算,93号汽油从5.16/升,涨到现在的6.02/升,每升提高0.86元,每月新增营运成本1000元左右,一年需增加运行成本12000元左右,为缓解油价上涨给出租车业带来的压力,政府给每辆车发放了一定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油价上涨的损失,但由于这次成品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出租车行业仍面临较大的油价上涨压力,减去政府发给每辆车约5000元左右的补贴(据业内介绍,按行内规定,白班和夜班司机对政府发放给每辆车的补贴为六、四开,其中白班司机拿6成,夜班司机拿4成),白班司机一年仍需多支出9000元左右。再如长途客运,公路货运,油价上涨后影响更大,国家对公交、出租车等客运行业进行了油价补贴,而长途客运却在补贴范围之外,油价上涨后损失较大,而公路货运面临的压力更大,目前的货运业,一方面由于受竞争和比价效因等因素影响,运价不敢随便涨,另一方面受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运输成本不断攀升,难以消化,现在的油价,已把货运业主逼到了赢利的临界点,货运业主面临生存考验。

(二)油价上涨,纺织行业亏损严重。由于年初来,美元汇率一直下跌,纺织品的利润已经很薄,而油价的上涨更是雪上加霜,石油作为纺织品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大幅上涨,直接拉动了纺织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上燃料、运输费用价格的上涨,纺织业的生产成本大大提高,支出增多,收入减少,利润被挤压甚至亏损,据了解,上半年绍兴有一半以上的中小纺织企业基本处在亏本的边缘。

三、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高油价

作为最主要能源的石油,价格的不断攀升,不仅对我市居民生活及相关行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正开始波及所有的生产、生活领域。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把油价上涨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一)加强监督,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部分低收入群体和受影响较大企业的扶持力度,减小油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同时对政府已出台的系列补贴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让种粮农民、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及低收入居民家庭及时、足额拿到补贴。

(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能减排。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结构调整步伐,要下决心加大淘汰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继续出台和实施一系列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发石油的替代产品,减少石油等一次性能源的消耗,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积极做好价格的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油价变动情况及影响,尽量减少油价上涨给生产和社会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及时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骗、囤积居奇等扰乱价格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正常社会市场秩序。  

 

关于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价格监督检查局课题组执笔  葛卫国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简称《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对市场价格实施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形势、新的任务给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创新思路,创新举措,扎实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19985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明确使用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概念。不正当价格行为通常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人为哄抬或压低价格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以及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

1、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任务和职能是执法和管理,集中力量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客观上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违法开始较多地表现为经营者为扩大或保住市场份额而展开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如何当好市场经济的裁判员,管理好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平竞争,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2、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不利于技术进步、优胜劣汰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妨碍消费需求增长,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作为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任务。我局作为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信用湖州”组成单位之一,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3、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进一步放开价格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要进一步放开价格。绝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接踵而来的就是对放开价格怎么管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加入WTO,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且可能超越国界。因为市场化程度越高,竞争越激烈,对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要求也就越强烈。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放开价格,一方面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要制止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我市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的工作实践

(一)主要措施

近几年,我们在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市场商品销售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较为常见。结合这一实际,针对反价格欺诈制定了整治方案,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行动,不断扩大整治效果。一是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上深入报道整治行动,请记者随同检查人员采访、拍摄检查情况,对价格欺诈及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进行曝光。二是在纪念《价格法》颁布实施、3.15消费者维权活动等现场进行法规宣传,利用湖州电视台《开心茶馆》栏目制作有关反价格欺诈小品,向群众介绍价格欺诈的各种现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提高了消费者识别价格欺诈的能力和维权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反对价格欺诈,通过监督检查和整治,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案件查处

1、湖州市某民办医院虚构价格欺诈案。

——案件简介。200611月,湖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某民办专科医院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连续作广告,声称该医院在开展“爱在深秋、阳光健康行”活动期间,“女性体检套餐”原价180元,现价60元。经查实,该医院无法提供此次降价前原价180元的收费票据,广告中所称的原价该院从未发生过,该院也承认其所谓的原价180元的体检套餐是根据200571日起执行的医疗收费标准,几项收费项目合并相加制定的,以前从未按此价格开展过体检服务。

我们认为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过案审讨论决定,责令该医院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湖州市某超市虚构价格欺诈案。

——案件简介。湖州市物价局在市场价格检查中发现,某超市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的规定,属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对该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行动中,同时也发现其它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业促销活动中,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对消费者产生诱导。在开展打折、特卖、促销等降价优惠活动时,所标示的“原价”销售记录次数少,数量不多;开展购物送赠品、赠券活动中,有的只宣传“赠某某一台(件)”,赠品的品牌、规格、价值标示不明,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有的标示不清;有些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或有限制的条件不予标示或以小字标示,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

2、各通信运营商套餐品种较多,套餐内容、资费标准较为复杂。有的资费介绍比较模糊、不全面,对消费者容易产生误导。使用IP卡通话时要按市话标准收取固定电话接入费问题,有的公司没有在所销售的IP卡及宣传资料上标明,有的标示不明晰;套餐资费中超出标示部分如何计费未告示。如“18元打36元”套餐,是否能按此类推满36元打72元,未有明示,而实际上是不能按此类推的;个别套餐的优惠时段,宣传资料与实际计费不符,如宣传称每晚21时至次日8时为优惠时段,费用优惠,实际是按接入时的话费标准计费,存在跨时段通话只有一个话费标准的计费;广告宣传中未详细介绍优惠套餐的全部费用。如联通公司“长三角商旅卡、4角畅游江浙沪、漫游+长途=4/分钟”套餐,在资费宣传中未标明该套餐的保底消费金额。

(三)原因分析

1、经营者的趋利思维是不正当价格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因。从理论上讲,有正当的价格行为,就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与之相对应。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影子,时隐时现。不同时期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是不一样的,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表现为搭车涨价、乱涨价、搭配销售、强买强卖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表现为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但追究不正当价格行为产生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营者的趋利思维是不正当价格行为产生的内因。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经营者都不能否认的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100%的利润,人们奔走于世界;为了200%的利润,有人会不惜冒绞首的危险;为了300%的利润,人间的一切法律都可能受到践踏。”这一列举充分说明了利润左右经营者的重要性。为了获取不合法的利润,一部分经营者不惜以身试法。

2、监督不利是不正当价格行为产生的外部条件。案件警示我们,一方面我们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须加强,重大节日期间,尤其有关商家在促消活动期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培养理性消费的观念,在购物时,要货比三家,并了解有关促消商品原价是否真实,当心价格有陷阱。一旦发现涉嫌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等价格行为,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另一方面,要择机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要求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商品促消活动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我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一是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价格违法行为由简单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演变为具有复杂性、动态性、隐蔽性、智能性的违法,迫切需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学法、懂法、知法、更要守法,才能搞好执法工作。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与新形势不相适应。《价格法》出台后,国家发改委相继制定一系列与《价格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给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价格违法行为的越来越复杂、隐蔽,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完善。

三是消费者的法制意识淡薄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在市场价格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暴利和乱收费等坑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发现有为数不少的消费者价格法制意识不强,特别是男性年青人和女性老年人,价格维权意识淡薄,比较容易上当受骗。在对100人进行问卷调查中,对“当你消费过程发现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怎么办?”的提问,选择与服务员理论的有4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8%,选择与负责人理论的有44人,占被调查人数的44%,选择拔打12358投诉电话的仅有8人,不到10%

(二)价格执法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在价格执法方式上存在着二个不适应:

一是检查手段不适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

活动过程中大量采用了高科技知识进行管理,比如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的推广等。而目前,在我们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普遍采用人工检查的执法方式,检查的手段过于依赖人的自然智力,大量的执法人员面对新情况,只习惯于翻账本、查原始资料,而对先进的自动化管理,比如会计电算化等,则研究不够,在工作中往往显得无从入手,显得较为被动。二是办案条件不适应。一是人员少、任务重。目前,基层物价部门队伍中缺少物价、法律、电脑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干部操作电脑的技能不精。在目前工作繁忙、任务压力大的状况下,不能较好地满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拓展的需要。三是工作压力大、缺少有效的奖惩机制。目前,市县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贯彻上级部署,完成各项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还要结合当地

问卷调查统计一

    

选项人数

占比%

当你消费过程发现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

50

50

 

青年20

中年20

老年10

青年20

中年

20

老年10

 

1、和服务员理论

10

8

3

10

11

6

48

2、找负责人理论

10

10

5

9

6

4

44

3、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0

2

2

1

3

0

8

   

被调查者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共100人。

问卷调查统计二

    

选项人数

占比%

当你商场购物遇到促消活动时,你会?

50

50

 

青年20

中年20

老年10

青年20

中年

20

老年10

 

1、认为比上几天便宜,决定买

6

7

7

16

11

6

53

2、不清楚比上几天是否真的便宜,不买

10

12

3

1

6

3

35

3、并不在乎价格是否便宜,需要就买

4

1

0

3

3

1

12

   

被调查者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共100人。

问卷调查统计三

    

选项人数

占比%

当你商场购物遇到没有明码标价时,你会?

50

50

 

青年20

中年20

老年10

青年20

中年

20

老年10

 

1、决定不买

10

1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