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最大化】 【页面另存为】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8-06-20 00:08:04
浙价电〔2008〕20号

 

浙价电〔20082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调整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

(一)全省90号汽油(Ⅱ)和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每吨均提高1000。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基准价见附件一。非标准品的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供应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620零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落实好补贴措施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影响通过增加综合直补标准予以补偿。对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出租车增加的支出,以及对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城市公交,继续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四、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

五、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

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确保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六、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在621日下午3以前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七、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按本通知所附的《调整成品油价格宣传提纲》口径,做好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浙江省分价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二、调整成品油价格宣传提纲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

 

 
附件列表
  • 附件一.doc
  • 【关 闭】
    浙江省物价局版权所有 2003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号省府大楼2号楼
    药品申报:(0571)85161606 传真:(0571)87052908
    技术支持:浙江省物价局信息科 杭州方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电话:(0571)85022355
    主办单位:浙江省物价局;备案序号:浙CIP备05004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