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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情况通报

2008-05-08 10:18:17
浙江省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情况通报

浙江省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情况通报

省物价局副局长 柳萍

20084 24

同志们:

今年五月一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施行十周年的纪念日,目前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开展以“稳价格、促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根据活动安排,省物价局今天在这里举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情况通报会,主要通报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当前价格指数变动基本情况;二是近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措施;三是典型案例。下面我代表省物价局向各位通报有关情况

一、当前价格指数变动基本情况

2007年,在以猪肉、食用植物油、石油液化气等商品为代表的食品类、居住类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下,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改变了近几年来基本平稳运行的态势,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4.2%,涨幅比06年增加3.1个百分点。

今年一季度,受上年价格上涨翘尾影响、节日和灾害性天气叠加效应、以及国际市场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市场价格运行总体延续上年较快上涨的态势,居民消费价格、原材料购进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进一步扩大。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7.6%,其中城市上涨6.9%,农村上涨8.2%

一是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同比上涨19.7%,拉动总指数上涨6.03个百分点,占总涨价因素的79.34%;二是工业消费品价格持续上涨。一季度同比累计上涨2.1%;三是服务项目价格继续上扬。一季度同比上涨2%

(二)原材料购进价格继续上涨,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逐月扩大。

一季度,全省原材料购进价格同比上涨10.97%,九大类原材料购进价格同比均呈上涨态势,其中涨幅最大的黑色金属材料类价格累计同比上涨19.63%,其次是燃料、动力类价格,累计上涨17.56%

一季度全省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4.16% 3月份工业品环比涨幅较前两个月明显增加,环比上涨1.09%,较1月和2月分别增加了0.810.85个百分点。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面上涨,涨幅进一步加大。

一季度,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同比上涨17.5%,其中涨幅最大的是产品畜,累计上涨58.6%,涨幅较去年同期扩大47.6个百分点,其次,化学肥料同比上涨22.4%,饲料累计上涨18.4%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主要措施

为确保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控制市场价格连锁反映,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总要求,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一是切实加强对粮油肉等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次。自075月以来,杭州市、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有关粮油价格每日监测报告制度,其他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早籼米、大豆油、鲜猪肉等39个品种实行每周两次监测报告制度,并认真执行市场巡视制度,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粮油肉等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二是组织各地认真编制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进一步完善价格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能高效有序应对,快速稳定市场价格。

(二)及时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22,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浙价调[2008]20号),对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124,经省政府同意,在《浙江日报》、浙价网等媒体公告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提价申报企业目录以及需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等事项,明确对食用植物油加工、液化石油气经营两行业中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等5个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大米、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商品实行调价备案。12511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实行调价备案的441家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着手履行调价备案程序。截止420,省物价局共受理5家企业提价申报10个批次,已批复8个批次,对确因成本提高的液化气、食用油,准许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价格,对提价申报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均予以核减。同时,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共受理226家企业调价备案466个批次,1304个品种,其中,经审核后,建议降低调价幅度的品种数200个,建议恢复原价的品种数41个。

(三)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出台。

省物价局对各市、县(市、区)08年的政府调价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要求各地按以下原则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出台:国家规定年内不得提价的项目一律不得出台,包括学校收费、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岛际客运价格;属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项目,在合理疏导价格矛盾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要从紧控制;调价项目经省平衡后,省对提价幅度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省未作明确规定的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补偿成本增加额以内;年内要出台的项目在时间上要统筹安排,尽量避免集中出台。

(四)认真分析副食品等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积极提出政策建议。

针对粮油肉禽蛋等价格上涨情况,省物价局分析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行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为省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近期省物价局还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价格指数挂钩办法

(五)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去年七月份以来,省物价局在全省范围内陆续部署开展了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检查,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查,国庆、元旦、春节市场价格检查,液化气价格检查,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市场价格巡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检查等8项检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各项价格检查工作,加大对粮食、食用油、肉、蛋、成品油、液化气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履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程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如温州市1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强价格监管促社会稳定”为主题的价格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1568人次,对1800多家的超市、农贸市场、运输单位、景点进行价格巡查,发现价格违法案件59件,已对8家单位实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近1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7月份以来,全省共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件173件,其中,串通涨价案件32件,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件2件,退还金额527.68万元,罚款金额148.33万元。

(六)认真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20077月至20083月,全省共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咨询22061件,针对价格水平上涨和食品类商品价格投诉举报上升的情况,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价格监管的同时,加强价格举报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切实保证节假日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无阻。二是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妥善调解价格争议,及时向各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价格投诉举报动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受理、查处、反馈等环节严格按照举报制度的时效规定办理,做到检查迅速、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理性看待市场价格

上涨,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报道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为稳定价格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客观看待价格调整,理性对待价格变化,弱化涨价心理预期;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曝光。有针对性地组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告诫会,向广大经营者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组织经营者开展价格自律活动,增强经营者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价格诚信意识。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以下简称“乐购”)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金华市物价局规定,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乐购等12家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对牛奶、菜籽油等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时,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报告书面送达金华市物价局。经查,乐购分别在13131两次调高蒙牛纯牛奶价格,几个规格的调价幅度分别为16.7%、25%和8%。32开始调高某品牌菜籽油的售价,调价幅度为10.6%。但截止34日立案调查止,乐购未向金华市物价局报送调价报告,未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金华市物价局认为乐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二、温州市洗车行业价格串通案。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发现, 2008年1月9日晚,60余家市区汽车美容店负责人在温州市区金瓯宾馆开会,商议讨论成立行业协会和集体统一涨价事宜,会议以口头形式决定从元月15日起,市区小车洗车费从10/次提高至15/次。并统一制作了一批提价的“温馨提示”牌。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市区60余家汽车美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为及时制止串通涨价行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和巡查,对参与此次串通涨价的洗车行给与政策提醒和警示,宣讲集体串通涨价的危害性,及时制止其行为。二是立即责令牵头商家立即收回提价“温馨提示”牌,维持原价,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告诫全市洗车行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对于原先已发行的优惠洗车次卡要兑现价格优惠承诺,并做好洗车服务明码标价。四是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听劝告、不立即纠正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处理。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温州市洗车行业集体涨价行为得到制止。

案例三、苍南县幼儿园价格串通案。

2007年春季开学之际,该县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幼儿园集体涨价举报。苍南县价格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经查,2007224,苍南县两个镇的104家幼儿园通过召开幼儿园园长大会,制订《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公约》,约定:在2007年春季提高保育费、代管费和中餐、点心费收费标准,其中保育费各幼儿园的涨价幅度在30%120%不等,任何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如有违约,将作没收违约承诺金处理。各幼儿园都在“公约”上盖了章。同时,由其中三家幼儿园负责向各幼儿园收取公约承诺金每所1-2万元。

经报省局认定, 104家幼儿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苍南县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监督104家幼儿园现场清退提价部分费用,共计清退金额345万元;二是对其中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35家幼儿园予3000元的罚款,罚款总计10.50万元;三是对其他69家幼儿园予警告处理。

案例四、磐安县快餐店米饭价格串通案。

2007312,磐安县物价局接到县府办转来的群众来信,反映县城各快餐店米饭价格统一为1.5/份。磐安县物价局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00612月中旬,“大不同”快餐店店主以快餐联合会的名义印制了一张内容为“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快餐行业已经亏本经营,从1218开始,将部分价格调整如下:红烧肉每份4元、大块肉每块4元、米饭每客1.5元”的告示,并召集城区部分快餐店业主在江滨大酒店开会,讨论通过了上述告示提议,并将告示发到城区所有的快餐店。1218起,城区快餐店统一执行了上述品种的统一价格。

磐安县物价局认为快餐店业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为及时制止串通涨价行为,2007314,磐安县物价局对各快餐经营店下达了《规范价格行为整改意见书》,要求各快餐经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取消统一价格,并提出整改意见。315,各快餐经营店将米饭价格恢复到原来的价格。

案例五、金华市酥饼价格串通案。

根据群众举报,金华市物价局对酥饼价格串通案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612月至2007531期间,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召集经营者连续召开了5次会议,商议统一提高酥饼价格,拟将酥饼价格从每只0.60/只涨到0.80/只。

金华市物价局认为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及参与的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金华市物价局责令该协会立即改正错误,撤销行业统一提价的决定。同时召集各相关行业协会召开价格行为政策提醒告诫会,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会长主动承认错误并向公众致歉。本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案例六、开化县大饼油条集体涨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开化县物价局对大饼、油条集体涨价案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7118,开化县少数小吃经营业主商议统一提高大饼、油条等小吃价格。1193家业主牵头联系其他业主口头约定,又以匿名书面通知的形式相互转告,定于1112统一涨价。1112,县城小吃店统一提高包子、气糕等与面粉、大米、食用油有关的早点食品价格,每种小吃在原来0.5元基础上提升0.2元,涨幅40%

开化县物价局认为小吃经营业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为及时制止串通涨价行为,1113,开化县物价局执法人员到各有关小吃店宣传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责令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3家牵头的小吃店在认识到错误后,立即撤消了统一提价通知,并向消费者道歉。1114,县城小吃店不再执行匿名提价通知,有的恢复原价,有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降低提价幅度。

案例七、杭州河滨乐购生活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2008110在降价促销10KG袋装五湖苏北大米时标明:现价36.80/袋,原价41/,促销期为20081116日。经查,该公司在促销前7日内的20071226-31日销售该商品的价格为29.50/袋,并未有过41/袋的价格交易记录。在销售糖心富士(苹果)等商品时也存在同样问题。

杭州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决定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案例八、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在降价促销鲁花牌天然坚果调和油(5L)时,标价签标明原价109.90/桶,现价99.50/桶,促销时间为200819-1月18。经查,该公司在促销前7日内的200811-1月8销售该商品的最低交易价格为99.50/桶。

杭州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九、温州联华超市南国连锁店虚构原价案。

经查,温州联华超市南国连锁店在2007821销售LH江苏农垦大米(10kg)商品时,降价标价签上标明:原价33.90/袋,售价31.90/袋,促销时间2007821200796。而该连锁店在2007814820期间(此次降价7日内)的销售价格均为30.90/袋,并未有过33.90/的价格交易记录。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该连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决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十、杭州顶仁乐购超市德胜店定量包装商品短斤缺两的价格欺诈案。

20071210,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对杭州顶仁乐购超市德胜店进行检查,抽查了六个品种的袋装大米,其中“上海昊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皓纯牌”大米,标示净含量1.8千克,而实际抽查的结果大多不到其标示的份量,最少的一袋只有1.62千克

杭州市物价局认为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2008年,我们价格主管部门将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和秩序规范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中之重来抓,继续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防范市场价格异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让我们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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