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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物 价 局
公 告
2008年 第2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三批,共6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三批,共22人)、注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名单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三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三批)
3.2008年注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名单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