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
第三期
(总第19期)
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目
录
●通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双认定”工作有关操作程序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基本程序
价格评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理论研讨
价格鉴定中折旧与会计成本折旧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
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规范我省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的规定,现就我省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双认定”的具体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从业人员,均应分别向省物价局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双认定”的申请条件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具体申请条件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双认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申请人可登陆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zjpi.gov.cn)详细查询。
三、“双认定”的受理时间
从2007年起,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具体受理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至3月31日,下半年为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表格可向省物价局受理窗口直接领取或登陆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下载。今年我省“双认定”的具体受理时间定为8月10日至9月10日。
四、“双认定”的受理地点
杭州市延安路508号省医药大楼八楼808室(省价格认证中心内);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5108053;联系人:陈敏敏,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4、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6、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7、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需提供近三年业务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重要评估项目的主要业绩,选送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条件
丙级资质: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2名;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2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6、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乙级资质: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丙级所具备的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3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1年。
甲级资质: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丙级所具备的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7名;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4名;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5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2年。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基本程序
一、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认定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出具初审结论,对需要现场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审批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物价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物价局负责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物价局审批,省物价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省物价局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审批的,由省物价局在接到证书或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属省物价局审批的,由省物价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价格评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32号令)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
理论研讨
价格鉴定中折旧与会计成本折旧的区别与联系
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沙定华
在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价格事务性工作中会涉及到物品或资产的折旧,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把会计成本折旧与价格鉴定中的折旧这两种概念混淆起来。为清晰概念,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达到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进行价格鉴定的目的,现就两种折旧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价格鉴定中的折旧是指价格鉴定中的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所体现的各种陈旧贬值,反映的是实物财产实体使用价值的贬损。它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损耗形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因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原有物品在技术上显现落后,性能相对降低价值相应减少而形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贬值,一般体现在整体资产上。鉴定标的物价格=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在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价格事务性工作中会涉及到物品或资产的折旧,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把会计成本折旧与价格鉴定中的折旧这两种概念混淆起来。为清晰概念,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达到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进行价格鉴定的目的,现就两种折旧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价格鉴定中的折旧是指价格鉴定中的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所体现的各种陈旧贬值,反映的是实物财产实体使用价值的贬损。它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损耗形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因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原有物品在技术上显现落后,性能相对降低,价值相应减少而形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贬值,一般体现在整体资产上。鉴定标的物价格=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会计成本中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由于使用形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是企业成本的组成部分。它表现资产以资金形式反映实物财产的价值转移,账面上一般按月计提平均核算。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两者之间的区别:
1、反映的实质内容不同。价格鉴定中的折旧指被鉴定的物品,因时间经过所造成的损耗。反映的是该物品因磨损、侵蚀、使用等物理因素以及因技术革新、设计老化等导致其变得落后等功能因素和其它经济市场等因素所造成的与其重置价值的减损,它的大小反映的是鉴定物的贬值量,正确地说不是“折旧”,而是“减价修正”。会计成本上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经过若干生产周期,而其价值随着磨损逐渐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即价值转移,反映的是原始价值的摊销与收回,折旧的大小反映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收回的多少,不体现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2、两种折旧计算依据的基准价值不同。价格鉴定中折旧的计算依据的价值是指该物品鉴定基准日这一时点的重置价值,即鉴定时的市场物价水平。而会计成本折旧的计算所依据的价值是该资产的原值或称资产取得时的价值,它不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反映的是当初购买的价格水平。如一台2003年购置的29寸彩电,购置价2000元,到2005年,购置价仅为1000元,在会计成本折旧上,必须以2000元为基础,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核算,不能随便变动,但在价格鉴定中就不同,在2005年鉴定时就必须以1000元作为重置价,而不能以原始取得价值2000元为基础进行核算。
3、影响两种折旧大小的因素不同。在价格鉴定中折旧程度主要受磨损、自然侵蚀以及保管完善程度等物理因素,以及同类产品因技术革新、设计老化等导致该产品变得落后而引起的相对减价等功能因素以及其他市场因素影响,所以影响折旧因素比较多也较复杂,大小的折旧较难确定,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执行,确定统一标准不科学也不合理。如甲、乙两彩电因使用状况不同,虽然使用时间相同,但鉴定时必须依据不同状况,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有很大程度的经验性、艺术。而会计成本上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的摊销和收回,其折旧的大小受物理、功能、市场等因素影响较小,更主要涉及到产品成本、财务、税收等政策问题。所以会计成本上的折旧率和折旧方法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都有明确规定,会计核算人员不能也不允许随便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如财务制度规定未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等不计提折旧,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对使用超过折旧年限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就不再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核算人员不能认为固定资产受到自然侵蚀或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而想当然地计提折旧。又如某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7年,采用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那么,会计成本核算人员就必须在此规定内执行。因此,会计成本折旧有很大程度的政策性。
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
1、两者计算的基价重置全价与固定资产原价的内容构成是相同的,都包括购进价以及为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支出。
2、两者如以正常使用为前提,则该物品的名义使用年限与实际使用年限基本接近,那么实体性贬值计算也大致等同于成本中的累计折旧。
3、会计成本中的折旧年限以该物品的自然使用年限为基础综合平均得出,与价格鉴定中成新率确定的使用年限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整体由个体综合而来。
4、物品在使用中因使用状况、负荷程度的不同,使该物品的名义已使用年限(从购买时到鉴定时的年限,即成本核算中的折旧年限)与实际已使用年限(在使用中实际损耗的年限,即价格鉴定中的折旧年限)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两者之间可通过该物利用率来调整。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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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价格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省物价局、省价格协会、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发:理事、会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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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71-85067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