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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申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通知 发改价证综〔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文件的要求,为方便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全国统一印制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件,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行政证明。现将证件申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件 (一)申领条件 1.经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2.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价格鉴证工作的地县政府价格部门。 (二)申办程序 1.价格鉴证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领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申领表》; (2)当地编委批准文件和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未设立价格鉴证机构的地区政府价格部门,申领时要说明情况。 2.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对汇总; 3.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审核后发证。 (三)机构证书长期有效 证书变更、损坏时以旧换新。毁灭、遗失时按申领程序重新办理。 二、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件 (一)申领条件 1.省级价格认证中心或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申领表》; (2)分支机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在本单位执业的5名以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5)具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 2.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 3.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核实后发证; (二)机构证书长期有效 证书变更、损坏时以旧换新。毁灭、遗失时按申领程序重新办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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