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RICE ASSOCIATION(缩写ZJ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注册的从事价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价格咨询与服务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有关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价格协会和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宣传价格政策与法律法规、交流价格工作经验与学术观点、开展价格咨询与服务,为政府价格决策和企业价格决策服务,在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物价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中国价格协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3号省物价局内。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与内容是: (一)增进全省价格工作者、价格理论研究人员,以及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三)组织会员开展价格理论、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就价格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四)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优秀调研成果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五)编辑出版和推荐价格书刊,介绍国内外价格政策理论研究动态和价格管理经验; (六)总结和推广本省价格改革、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的经验;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价格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八)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协调行业(企业)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帮助会员维护价格合法权益; (九)接受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委托,提供价格政策咨询、价格法律法规咨询、价格专题调研、价格方案论证、成本调查与分析、价格趋势预测、价格信息搜集整理等有关服务; (十)面向社会开展价格业务培训; (十一)兴办经济实体,以支持本会工作;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价格协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在本省价格工作、价格教学、价格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组织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单位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具有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学术资料、有关信息和参加有关活动等本会服务优先权,有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价格科研和价格工作中问题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以上,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以上,会员单位每年500元以上;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五) 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价格调研成果、学术动态、价格信息和工作经验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与规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好的价格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3日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